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是: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特征是: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
一、
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
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主要包括:
1.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找法网提醒,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
二、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