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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销毁会计凭证的会计凭证是指什么
是指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企业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是由什么负责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负责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具体工作由财务部门组织进行。会计人员在整理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单的过程中,对涉及未了事项的会计资料要单独抽出整理保管。
为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会计人员要监督销毁会计档案的过程,直到销毁完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于会计凭证保存年限的最新规定
目前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企业保存年限若是不到30年,不得擅自销毁。
(1)永久保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保存30年: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复杂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保存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可按规定程序销毁吗
各种账簿同
会计
凭证及会计报表
一样,都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以后,再行销毁。保存年限
档案名称
3年
银行
余额调节表、主要财务指标快报5年
月、季度会计报表
15年
原始凭证、
记账
凭证、汇总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2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档案管理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年度会计报表
采用一定的会计核算形式,通过规定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之间的登记传递程序,将各个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有机地组织成为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整体,将各个会计核算岗位的工作连在一起,对于减少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对于节约人力和物有着重要的意义。来自百度所以还是别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怎么做
(一)档案管理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董事长(总经理)、总经办负责人、档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经办人、总经办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管理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总经办、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管理部、总经办、财务部和信息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凭证几年后可销毁
要保存30年才能销毁。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规定为30年。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如何处罚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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