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流程:审核申请材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认证。
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工作单位或所在市、镇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香港居民: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鉴定的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律师证明的申请人声明从未在其他地方登记结婚。
3.澳门居民: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婚姻死亡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注:再婚申请按婚姻登记程序办理。
承诺时限:文件将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结婚证费用每对9.00(京q[2001]523号);结婚申请费为每对人民币0.50元(贾云费发[93]116号)。
附上结婚登记申请表。
描述:
1.在正式提交之前,可以修改和删除审批;正式提交后,不能修改或删除。
2.前一项目审批完成前,不能对同一项目进行第二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