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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admin2周前200

大家好,关于经济案件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有犯罪事实,但案件查不清楚,公安机关如何处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立案抓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怎么撤销案件
  2.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不够,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3. 借给别人钱,没有证据要不回来怎么办
  4. 有犯罪事实,但案件查不清楚,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5. 民事诉讼一审时未请律师辩护,未质证原告证据并未上诉,现发现原告证据有假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立案抓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怎么撤销案件

需要撤案时,由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节撤案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不够,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负责薪酬管理工作的HR,对工资总额深有体会。其实,对于大部分国企而言,在工资总额这件事上,谁都不会认为自己是够的。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前世今生;然后要搞清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哪些因素挂钩;最后才能有的放矢,设计适合企业的解决方案。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前世今生

国有企业主要有三大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经济责任。伴随着三大责任,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阶段;二是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三是新时代新时期新常态,发展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主要承担政治责任,兼顾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当时的国有企业,主要由政府部门管控。在这个阶段,国家对于工资总额的管理是具体到企业每个职工,“按人头”计算,属于“大锅饭”,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是脱钩的状态。

(二)过渡时期

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主要承担经济责任,兼顾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国家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简称“工效挂钩”。在国家层面,改变了“大锅饭”的管理方式,通过考核经济效益指标,控制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然后由企业内部,根据职工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相对来说,对企业和职工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

(三)新时期

在完成了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以后,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功能属性、行业特点、管控模式、责任程度、发展阶段、职能定位等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2008年国资委在部分重点行业启动了工资总额预算试点,并先后印发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到2014年实现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覆盖。与“工效挂钩”的事后算账不同的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更强调事前安排、事中监控、事后清算。新时期工资总额管控更加丰富,考核指标更加多样化,

以央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为例:主要由国资委根据物价指数、社会人均收入、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核联动指标。

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哪些因素挂钩

(一)计划经济时期

与职工总数挂钩,职工总数越高,工资总额越高。

(二)过渡时期

1.第一阶段:与经济效益挂钩。最大的特点就是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2.第二阶段:与经济效益挂钩,兼顾效率。最大特点就是两同步: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新时期

1.第一阶段:一适应两挂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2.第二阶段:两同时两同步,多指标联动。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职工平均工资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功能属性、行业特点、管控模式、责任程度、发展阶段、职能定位等情况,设定联动指标。

比如:商业化企业,注重考核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联动;公益类企业,注重考核成本控制、服务质量、保障能力等指标的联动;金融类企业,注重考核经济效益、风险控制、资产质量等指标的联动;亏损类企业,注重考核减亏指标、风险控制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的联动。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不够,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一)从考核指标入手

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完成联动考核指标任务。当上述考核指标提高了,工资总额自然就会有所提升,反之,如果上述指标下滑,工资总额至少不会增加了,甚至还会有所下滑。这种方式适用于发展期的国有企业,因为在发展阶段,正是企业大展身手的最佳时期,只要肯努力,想提高联动指标很容易,毕竟初创期的指标完成情况都不会太好,通过对比,发展阶段完成联动指标更简单。

(二)从用工方式入手

优化用工方式,可以采取实习生、劳务派遣工、外包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多样化的用工形式,因为上述人员不占用工资总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资总额的压力。这种方式适用于成熟期的国有企业,因为在成熟期,国有企业要想在联动指标上有所突破,难度很大。

(三)从职工总数入手

根据《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将核定的人均工资指标变为工资总额指标,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这种方式适用于衰退期和转型期的国有企业,因为当国企步入衰退期,很多业务都将被舍弃,将会产生大量的富余人员。要想依靠完成联动指标,难度非常大,一般这个阶段的企业都是亏损的,工资总额不降就不错了。只有通过精简人员,才能够降低人工成本,进而将减员下来的工资总额,用于留住关键、核心人员,以备东山再起。

比如: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00人,2018年没有完成考核指标,2018年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人均年工资为10万元。按照工资总额管控原则,2019年,该企业工资总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2019年该企业通过精简人员的方式,将职工人数压减为50人,且完成了当年的考核指标,那么,2019年该企业人均年工资即为20万元。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实现了减人不减资的目的。

写在最后:

1.现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管控,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虽然工资总额的增长,也与效益指标挂钩,但效益不再是唯一指标。现在的工资总额管控机制,会综合考虑企业的功能属性和行业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总额联动指标,更加人性化,在强调指标完成质量的同时,实现增长,兼顾效率和公平。

2.根据国有企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解决工资总额不足的方式。在发展期,应将联动考核指标作为突破口;在成熟期,应将用工方式作为突破口;在衰退期,应将职工总数作为突破口。

在国有企业,高管挣得是年薪,一线工人挣的是月薪。二者在薪酬福利待遇上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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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问答,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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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人事通】,你身边的人事小助手。

借给别人钱,没有证据要不回来怎么办

这样的问题多好解决,先把自己心态放平衡后,转变一下思想观念,一是当作这笔借出去的钱捐给贫困地区,一是当作这笔借出去的钱当作是布施。这样问题不就是解决了吗?而且吸取教训,又认识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以后不会再乞丐上当受骗了。3000元买得了一个教训和智慧,多值啊!

有犯罪事实,但案件查不清楚,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你这个问题讲得不清楚,令人费解。

对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有犯罪事实,但查不清楚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造成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但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情节查不淸。

老羊这就把两种情况怎么样处理说一说。

如果确实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有人涉嫌犯罪,但又查不清是不是这个人作的案。没有什么好说的,抓紧撤案,赶紧放人。没有证据,仅凭怀疑不好定罪。即使公安机关非要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也不会把被告人送到法庭上。因为举证责任是公诉人的责任。你公安没有证据,我检察院拿什么去指控犯罪呢?只有不***。

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有基本的证据,只是在某些情节上实在查不清楚,但是不影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因为,没有多少案件,是把所有的细节都查清的。

在这里,讲个三十年前我办理的一个案件。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几个学生下了晚自习,骑车回家。在路上遇到三个小流氓。发生点小冲突,三个流氓追打学生。其他的学生跑得快,只有一个学生落在后边,三个流氓用刀把这个学生戳死了。第二天,公安机关抓获了三个犯罪嫌疑人。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查获了三把刀具等)、被告人也供认不讳(三个人均认罪且供述一致)。从表面上看,证据确凿充分。仔细一审查,有个最大的问题,三把刀具没有一把能够形成死者身上的致命创口。那把致命的刀具上哪去了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做了许多补查的工作,甚至进行了侦查实验。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确定到?是谁杀死了被害人。这个案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大,只要确定了那个致命的凶手,这个凶手就要被判处***。

所有能够做的工作都做完了,这三个人作案是确定无疑的,就是不能确定是谁捅了致命的一刀。那个一直承认自己捅了致命一刀的被告人,公安缴获的刀具不能形成致命伤。

基本的犯罪事实清楚,重要的细节无法查清。人是肯定不能放的,只能向***提起公诉。后来,***判三个被告人十年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只是便宜了那个责任最大的凶手了。

这个案件,至今仍是心中的遗憾。

民事诉讼一审时未请律师辩护,未质证原告证据并未上诉,现发现原告证据有假怎么处理

1先归纳你表述内容,中心意思是: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应该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应该申请对证据鉴定?

2先回答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能否申请再审,及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原来有种观点认为不能,理由是最高人民***案例公报中判决书精神,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但是,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对于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认为错误要想推翻,有两个途径:一是向各级***申诉,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那么如果***不受理,检察途径是否可以走的通?

在2018年9月15日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没有上诉的,不能申请各级检察院抗诉。但在2018年9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当事人针对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抗诉或检察监督条件,检察机关均可受理。

所以,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抗诉或检察建议。

3既然银行流水显示没有钱汇入被告帐户,那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如果存在签字不真实,可以寻找对比样本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经济案件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和有犯罪事实,但案件查不清楚,公安机关如何处理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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