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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admin6天前684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2021带薪休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3. 年假规定与计算方法
  4. 2021年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5. 如何休带薪年假
  6. 年休假中的年度是按照公历年度还是职工的工作满年
  7. 带薪年休假天数有何规定

2021带薪休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五条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其中对年休假条件、休假工资待遇、年休假天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条款的解读。对于企业职工来讲,年休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如果企业违反条例规定,不批准职工休假申请或者少发年假工资,职工要向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坚决捍卫自身合法利益。

年假规定与计算方法

《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工人累计工作已到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职分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工人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限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限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工人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021年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何休带薪年假

正规的公司都会休年假的,满一年以上都可以休假的。因为这是国家劳动局规定的。

年休假中的年度是按照公历年度还是职工的工作满年

本文参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节选条文规定如下: 第三条【年休假的假期标准】 工作满1-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满10-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 (一)享受寒暑假,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1-10年的,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20年的,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已满20年的,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年休假的安排与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的标准】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争议依有关法律处理】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依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2008.01.01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节选条文规定如下: 第三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工作时间的计算】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不属于年休假的假期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第七条【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的应补足天数】 第八条【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规定】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同意】 第十条【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原当日工资);单位安排年休假,职工可书面放弃年休假】 第十一条【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年休假的规定,不足一天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天数超出的不得扣回】 第十三条【约定未休年休假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按约定】 第十四条【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大于应享受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若少于年休假的应补足】 第十六条【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规定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按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年度以公历为准】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2008.9.18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带薪年休假天数有何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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