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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重新分配的规定(公司股东股权分配)

admin1个月前46

大家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重新分配的规定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公司股东股权分配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重新分配的规定和公司股东股权分配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企业股改股份一般如何分配

1、股份制度公司股权分配:持股比例,按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和注册资本一经确定,持股比例自然确定。股利比例是指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各股东在计算股利数额时所能享有的比例。

2、表决权比例,是指公司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各股东表决时所享有的表决权占表决权总额的比例。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是指清算后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的比例。

二、有限公司由原来的两个股东变更为一个股东需哪些

1、股东由两个变更为一个的规定是需要进行相关的变更的登记,而我们国家股东有两个变成一个,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性质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一个自然人是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事项均需要更改。

2、(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虽然新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但是如果该法人本身就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该法人就不能再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如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或合并等等)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反映出新公司法借鉴了外国公司法中常见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理,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这就要求股东必须做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清晰,不能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违法减损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8、(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9、(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10、(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11、在当代社会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是比较多的,当然他们所要承担的一些具体的义务也是法律所规定的,而现在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它是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来进行设立,也就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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