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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北京市噪音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多少分贝
白天的标准为65分贝,夜晚为55分贝,这是为了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不受噪声的干扰,同时也是对噪声污染来源的限制和排放。
控制噪声污染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是什么
1、传播途径将声音在传播的过程中拦截下来.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如道路旁种树,安装隔音板。
2、采用低噪声路面通过优化路面材料、结构构造、粗糙度。如利用多孔面层材料代替常规的混凝土和沥青铺装路面,来降低车辆的行驶噪声。
3、道路主干线两侧设置声屏障在超标路段的道路两侧采用专门设计的配合吸声型屏障,以减弱反射声能及绕射声能,阻断声波的传播,以降低噪声,也是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一种治理措施。
4、实行城区绿地降噪城区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也可减少噪声污染。在道路主干道朝干道侧种上厚草地、矮生树或厚密有观赏价值的灌木丛,既可绿化街景,又可减弱声反射、增加噪声衰减量。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全文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文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标语
1、大家一起灭噪音,整个世界传佳音。
2、脚步轻轻,说话轻轻,校园会很安静;活动轻轻,游戏轻轻,文明伴我行。
3、噪音噪音你真坏,横行霸道还不算;跑来跑去无踪影,危害我们好身体;只要我们爱文明,你就别想跑回来。
4、小朋友轻轻走,不乱跑来不乱吼!校园需要静悄悄,文明习惯人人有。
5、上课铃声响,快快进课堂;走时学花猫,步子静悄悄。书本整理好,静息在桌上;不学小乌鸦,嘴巴喳喳叫。
6、走路要学小花猫,脚步轻轻静悄悄。不要像那大螃蟹,横冲直撞真糟糕。说话要像百灵鸟,柔声细语多美妙。不要学那小乌鸦,张大嘴巴叫喳喳。上下楼梯靠右行,耳听四方脚留神。只要大家齐努力,校园就像音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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