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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具体由哪级法院掌握对象(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是哪个庭)

admin1周前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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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刑事审判监督对象包括哪些
  2. 刑诉 是判决核准死刑还是裁定核准
  3. 死刑必须由最高院核准吗
  4. 劳荣枝案已启动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法律依然给她留有一线生机?
  5.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是哪个庭
  6. 死刑立即执行要复核吗
  7. 护士李凤萍几时被执行死刑

刑事审判监督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第360条和第394条也规定,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刑事审判监督应贯穿刑事审判的全过程,涵盖各个环节,不仅应包括对一审审判活动的监督,而且要包括对二审、再审活动、书面审查案件及死刑复核活动的监督;不仅应包括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不仅应包括对庭审活动监督,而且包括对庭外活动监督;不仅应包括对判决、裁定的监督,也应包括对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满头了解各类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避免造成监督的空白。

刑诉 是判决核准死刑还是裁定核准

复核死刑,无论核准与否,皆用裁定,而以“判决”为例外。

(一)核准:

原判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不予核准:

1、数罪(死罪),其中部分死罪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数人(死刑),其中部分被告人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必须由最高院核准吗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劳荣枝案已启动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法律依然给她留有一线生机?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法律给劳荣枝留下的一线生机,而是法律给所有死刑犯留下的一线生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死刑(未上诉),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死刑,最终复核权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死刑复核权曾经一度下放到各个高级人民法院,在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当时的社会环境比较特殊,一来我国刚从一个最特殊的时期走出来,社会秩序也是百废待兴,所以迫切需要各地区将法律法规雷厉风行的落实执行,让整个国家走入法制的轨道。在这种情况下,过于繁琐逐级的上报程序,只会成为法律落实执行的累赘,所以最高院就果断下放了死刑复核程序给各个高院,这也是一种司法层面的因地制宜。

二来八十年代也承接了上一个特殊时期,掉头进入了另一个在司法意义上更加特殊的时期,也就是198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严打”,在“从重从快”“速判快杀”的精神指导下,直接导致死刑复核权无限期的下放给了地方。

而等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彻底收回死刑复核权,已经是27年以后的事情了。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所以说,劳荣枝跟法子英虽然是同一个案件的两个当事人,而且两人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他们由于落网时间有二十年的间隔,导致在判决周期,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上也有了很大的差别。

法子英1999年7月被捕,11月18日一审宣判死刑,法子英并未提起上诉,12月28日被公开执行死刑。

而劳荣枝2019年11月28日在厦门被捕,2020年8月31日检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劳荣枝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同日,劳荣枝案死刑裁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程序启动。另外,劳荣枝委托律师向最高院提交了申诉请求。

由于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度,江西省高院宣判后,劳荣枝的死刑判决已经生效。其提起申诉并不能必然中断时效,也不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推进。

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由最高院刑四庭负责,需要三名审判员组成复核庭,对劳荣枝案的卷宗以及所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且会对当事人劳荣枝进行讯问。现在为了节省时间以及成本,一般不需要复核庭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问话,远程视频讯问即可。另外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复核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通常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所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总的来说,主要是进行程序方面的审查,并对案件事实逻辑方面有无漏洞。

就劳荣枝案而言,在1999年法子英被捕时,本案的基本事实就已经调查清楚。只不过当时法子英独自揽下了所有罪责,而劳荣枝又没能及时落网与法子英对质。导致在20年以后劳荣枝被捕,很多重要的关键信息需要补充调查,所以才会有相对较长的调查跟诉讼周期。

但一二审法院结合当年法子英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唯一幸存者刘某的关键证言,再结合劳荣枝归案后的供述(翻供前),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事实链,并且认定劳荣枝确系主犯而不是被动的胁从犯。

而劳荣枝在翻供以后的大量供述,在逻辑上也完全经不起推敲。比如她被法子英精神控制,导致其无法脱身,不得不为一次次把被害者引到法子英屠刀下。但事实是劳荣枝在多次离开法子英身边后,并未报警处理或者逃跑,反而是积极为法子英作案提供协助,而且还再一再二再三的重复操作,这种强大的“精神控制”已经超出了法律可以确认的范畴,有点玄学的味道了。

另外在法子英被捕后,将所有罪责揽到自己身上。假如劳荣枝真的是被胁迫的傻白甜,那么她应该在法子英被捕后主动投案,配合警方一起指控法子英,拿到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哪怕这些“证据”是法子英为了保护她虚构出来的,但只要能够在法律逻辑上形成闭环,那么劳荣枝就可以真正的被洗白。

但劳荣枝放弃了这样绝佳的机会,选择了潜逃二十年,并且各种多次变更身份摆脱警方追捕。按照劳荣枝的话说,她是害怕坐牢所以错过了最佳的自首机会。但这里的逻辑就更难理解了,既然劳荣枝是一个被胁迫的受害者,那她为什么又笃定自己会坐牢呢?难道在劳荣枝的眼中,法律是专门惩罚受害者的吗?

说白了,劳荣枝之所以不敢投案指控法子英,根本原因是法子英沉浸在个人英雄主义的情结里,愿意独自扛下所有罪责。但劳荣枝如果当面指控他,法子英情绪反弹可能会说出真相,让劳荣枝跟他一起奔赴刑场吧。

所以,劳荣枝如果只想通过翻供与傻白甜表演,将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推翻,可能性几乎为零。

而劳荣枝如果还握着足以翻案的新证据,一二审不提交法庭,非要在死刑复核程序里放大招,这种操作无异于古代死刑犯一路认罪伏法,等到上了刑场,在刽子手四十米大刀架脖子上之后,再拿出证据让监斩官给自己翻案一个意思。电影电视剧可以这么演绎,但现实中就是玩闹。

在最高院对案件复核结束后,根据复核得到的结论,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核准死刑;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直接改判。

但如前所述,如果不是发现了巨大的程序漏洞,或者出现了足以推翻一二审查明事实的决定性新证据,那么99.9%的概率会是第一条。实际上近些年最高院死刑复核通过率,也是98%以上,能够逆风翻盘的人凤毛麟角。

而劳荣枝这种影响力巨大,而且跨越了二十多年的大案要案,出现致命BUG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所以留给劳荣枝的时间,可能真的不多了。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是哪个庭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得的是审判监督庭。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要复核吗

没有立即执行的。我国法律早已废止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条款。现在罪犯接到判处死刑的判决书后,依法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如不上诉,还要等高院复核后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这期间大约要半年多了。如果上诉时间会更长些。因此依法是不会立即执行的,但复核是必走的一步法律程序。

护士李凤萍几时被执行死刑

李凤萍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凤萍因债务纠纷在其出租屋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杀死。

2020年10月3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凤萍退赔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九万八千余元给其亲属。

2021年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上诉人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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