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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投标串标怎么处罚
一般是给予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与此同时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围标串标的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规定之后,则一般是按照串通投标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的规定,犯本罪达到严重情节的程度,一般是给予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与此同时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规投标围标是什么罪名
串通投标罪
1、围标串标的,涉嫌串通投标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与围标怎么处罚
围标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将招标或拍卖的价格压低,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违反竞争性招标、拍卖规则的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围标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1.违约金:要求违规的投标人支付违约金,通常是投标保证金的一定比例。
2.暂停参加招标:对于严重围标行为,可以暂停违规投标人在一段时间内参加招标活动。
3.取消投标资格:对于恶意围标行为,可以取消违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限制其参加招标活动。
4.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围标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等。
5.民事赔偿:对于因围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违规投标人进行民事赔偿。
6.刑事追究:对于恶意围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取何种处罚措施,都应当保障违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招标、拍卖监管力度,防范围标行为的发生。
围标串标处罚怎么规定的
1.罚款
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
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另外,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串通招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为某些投标人串通投标而丧失中标机会的损失、获取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最后,依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串通投标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性质等有充分的认识或理解。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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