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活动。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继承权,但也要依法明确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由其住所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对放弃继承权声明进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三)当事人有继承权的证明,如本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五)公证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宣告放弃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身份真实,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3)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会产生的影响有清晰的认识,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供当事人核对签字;
(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条件放弃继承权或者将其放弃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以下是放弃继承权的样本:
明升人:XXX,男(女),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址.
我的生父(生母)XXX于x年x月x日在XX(地名)去世,在……留下了遗产。我是……的遗产(遗产名称)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我在此声明:我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或者我自愿将该房产的继承权转让给我的妹妹(母亲或其他人)XXX(姓名)。
申报人(签名)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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