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和每个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对的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现行个人所得税以及每个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对的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每个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对的吗
每个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描述是错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没有收入的公民,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是3500元,所以,如果仅有工资薪金所得,当其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有若干减免政策,当符合免税政策时,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当符合以上情况时,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句描述是错误的。
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其实还是很复杂的,不过大家遇到最多的情况,还是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计算。我今天就简单的把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个税的计算和大家来讨论一下!
我们现在个税方面也已经进行了改革,现在工资薪金所得其实也是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其他的三项分别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今天假设除了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其他的收入,让我们看看你的个税怎么算。
假设2020年1月份你所在的公司经营的还是很不错的,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也都体现在了工资上面。你1月的工资具体如下:工资8000元,五险一金800元(没有按照具体的比例计算,只是简单的举例勿喷!),其他专项扣除有每月有1000元。
接下来就简单算一下你1月的工资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为在2019年开始个税也是需要汇算清缴的,所以在开始的时候都是预缴的)。
一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800-1000=1200元。
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可知:一月在申报个税时预缴的个税=1200*3%=36元。
这样把你一月需要缴纳的个税就算出来了。这样你一月可以拿到手里的工资是7164元。
个人所得税有什么用
个人所得税是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资源为主要目的,对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取得的收入征收的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作为现行综合税制下重要的税种之一,其作用重大、意义影响深远。笔者借此问答,重点谈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我国收入的现状
我国在过去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民工资、薪金收入普遍偏低,随着经济的不断又快又好发展,个人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多元化综合所得的快速增长。
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收入分配不均、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加大的趋势。居民收入差距加大的趋势,必然造成居民财富的失衡,社会公平矛盾突现。
最直接的事例,近来热议的演义圈人士付出与获取的矛盾,精英科学家对国家的贡献与演义人员的收入差距的矛盾。
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现实意义
个人所得税最直接最突出的作用,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负率,中低收入者少承担或不承担税负,个人所得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现显。在收入调节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对居民收入实现再分配。
三、个人所得税对社会公平的现实意义
个人所得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利于推动社会稳定与缓和社会矛盾的极积因素。
自然人在劳动并取得收入时,受到个人能力、社会资源、亦或运气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的不是绝对的公平。个人所得税对社会公平的再平衡意义重大!
高收入人群获取高收入的同时,履行了较大的社会责任。中低收入者因国家对公共资源的投入,活得更有尊严。
当然,个人所得税是在不断完善和革新中前行。最新的税改,是对以上职能的放大,惠及群体的扩大。相信不久的将来,更多的居民每月申缴数十元,就能找到纳税人的真正自豪感!
个人所得税交纳十万的收入大概是多少呢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除12个月,平均月缴纳8333.34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月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款)/税率=(1600*25%+1375+8333.34)/25%=40433.36元年收入485200.32元
资料扩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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