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要注意,一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实现时才予以确定,二若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是指在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权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一、
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要注意什么
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要注意的问题有:
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二、
担保物权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三、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
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