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老年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有监护人,以及老年人的监护人该如何确定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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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进养老院监护人要干什么
时常去养老院去看看老人,留下专门护理老人的手机号码,有事请他及时与你联系。
是私立养老院的话,我想:你经济条件允许或老人有存款的话,请护理人员多为老人操点心,这样他们会更关心一下老人。
我说这话,因为我也是个孤残的人,过了60岁后,我也进养老院的。
75岁老人具有监护权吗
对于监护人的设置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因此只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作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老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回答如下:老人监护人的权利:
1.管理老人的财产和财务事务;
2.决定老人的居住地;
3.安排老人的医疗保健和护理;
4.签署老人的法律文件和协议;
5.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6.参与老人的教育和培训。
老人监护人的义务:
1.提供老人生活必需品和生活支持;
2.关注老人的健康和精神状态;
3.给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护理;
4.维护老人的尊严和自尊;
5.参与老人的社交活动和文化娱乐;
6.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7.教育老人尊重他人和遵守法律。
90多岁老人需要监护人吗
需要监护人,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智力也是在不断的减弱,人都说老小孩,小小孩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有个别老人思维敏捷,绝大部分人都是身体有病,需要家人的陪护和照顾,所以本人认为还是家人尽量照看给老年人,给他们一个幸福的晚年,给自己不留遗憾。
70岁以上老人有没有监护权
在现实生活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到了老年人的年龄。应该是享受睌年幸福的年龄。应该不在有监护权的行烈。除非是家庭的特殊变固,孩子无奈才能与70岁以上的老人去监护。这只是个别现象。所以说,76岁以上的老年人没有自己的监护权。
老年人的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选择监护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确定监护人时,老年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监护人范围为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老年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以及组织。
如果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他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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