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破产审查期间申请中止执行的一些知识点,和企业被执行破产审查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重整期间,法院可以査封吗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诉讼应当中止。
二、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推迟或终止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三、如何理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2、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4、(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5、所谓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6、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中,一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措施应当中止。
7、针对以上讲解,下面举例进一步说明。
8、例如:甲企业占有乙企业的财产,但双方就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甲企业不退还给乙企业,为此,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保证该财产能够得到执行,乙企业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随后,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暂时解除该财产的保全。
9、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四、执行中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怎么办
1、按法律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五、公司被执行信息多久能消除
1、需要三个工作日可以消除,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2、(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3、(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4、(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5、(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6、(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7、(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8、(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9、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10、扩展资料:如果法院没有删除失信信息,是可以提出申请纠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12、(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会被列为失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3、(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14、(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15、(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六、重整计划终止执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七、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企业年金
1、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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