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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评估不认可怎么办理(对第三方评估不认可怎么办呢)

admin1周前1346

一、离婚房产评估双方不认可怎么办?

如果双方在房地产评估中不承认离婚,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法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中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尚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布房屋所有权,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的使用情况做出判决。获得完全所有权后,任何一方都将向法院提起另一项诉讼。这类住房包括双方按标准价格购买的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双方购买的离婚时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各类住房。

2.一方在婚前获得全部财产权的房屋

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证的,无论购房款是否全部付清,该房屋的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也不会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或赔偿与共同财产一起支付的这部分购房款。

3.双方婚后获得的房屋(包括贷款)

(1)明确产权,产权是共同财产,与产权证书上的一方或双方名称无关。

(2)定义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的房屋价值,而不是购买合同金额。

(3)区分权益和债务。因为它涉及到贷款,所以有必要先取消未偿还的贷款。例如,一套房子的购买价格为100万元,首付为30万元,贷款为70万元,现值为120万元,未偿贷款为6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是120万元减去60万元,等于60万元,每人可以得到30万元。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向未获得房屋的一方支付30万元。业主应继续承担未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他们将完全合法地拥有房地产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增值部分应归一人所有。

5.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偿还贷款

虽然婚前房产是由一方购买的,但共同偿还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偿还还是由双方的工资偿还,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权益,除非另有约定。当然,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贷款还款资金来自婚前财产,那部分不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6.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获得产权证,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的房屋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物权凭证和法律凭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后获得的财产应该是婚后的财产,也不意味着财产的来源应该分为婚前和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签订合同后,财产的预期权益已经获得,而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结果也是由签订合同引起的

目前,上述两种意见在地方法院都有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对这类房屋的处理意见是,婚前男女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应一并支付,离婚时未付清的房屋应视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决定房屋所有人将继续偿还贷款并处理房屋分割。

7.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或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但房屋升值,离婚时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应由双方使用。取得产权证后,另一方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8.婚前双方出资的房屋,但婚前只有一方有产权证书的名称。

实际上,有些情况下,男人和女人在恋爱期间自我感觉良好,他们会在婚前协商购买房子。双方共同出资后,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和产权证上只写了对方的名字,而一方没有写进去。离婚时,另一方不承认一方有所贡献,法院不能以不能证明其有所贡献且不是赠与为前提来保护一方的权益。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的赚钱了,也不能证明其投资行为,法院也不能判决另一方向一方支付赔偿。因此,婚前买房时,这些账目必须计算清楚。不要认为如果你有好的感觉,一切都会好的,那样你会后悔的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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