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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年龄范围(我国最小的死刑犯是多大年龄?)

admin3个月前483

今天给各位分享死刑适用年龄范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我国最小的死刑犯是多大年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可以看案件的残忍度来掌控?
  2. 法律规定多大年龄不会判死行?
  3. 老年人犯罪年龄的界定
  4. 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
  5. 杀人一定判死刑吗,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
  6. “无期徒刑比死刑更痛苦”,是这样吗?
  7. 我国最小的死刑犯是多大年龄?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可以看案件的残忍度来掌控?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完全可以改,对每一个罪犯绝不姑息养奸,绝不纵容,绝不起到包庇罪犯的工具,只要犯罪必须付出代价,这个法律只能适合以前,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现在应该废除这个狭隘的教条主义式的法律了,只要是残害生命的穷凶极恶的罪犯,不要以年龄大小,神经病,醉酒成为堂而皇之逃避惩罚的理由,只要证据确凿通通都是死刑,而且是马上执行!这样才是对死者最好的告慰!

法律规定多大年龄不会判死行?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老年人犯罪年龄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

笔者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的任务,了解一些情况,与大家做一下交流,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作恶多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般而言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因为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目的的刑罚执行方式,自然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苛的,所以对于判处死刑的程序非常严谨,要求非常严格,把控非常严密,并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的,一般不杀。

执行死刑必须以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为前提,何为犯罪?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而言量刑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的,即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一个罪犯是否要判处死刑,一是人身危险性,也就是这个人现实的危险性和潜在的危险性,现实的危险性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依据证据裁判即可;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因素,比如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之外,就是要考虑案外的因素,比如罪犯的一惯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系累犯、再犯等,分析判断罪犯改造的可能性。

二是社会危害性,此点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一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坚持质和量的统一标准。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也就不会把它规定为犯罪;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也不认为是犯罪;只有行为严重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入罪的标准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任意将某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否则容易造成刑法的滥用和刑罚的不当适用,结果不是维护了社会秩序,反而是损害了公民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正是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年龄已经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人死亡的除外。

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一般不会超过75周岁,但是仍然会有例外,就是对于那些穷凶极恶,恶贯满盈,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老年罪犯,仍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但是执行老年犯属于例外,司法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对75周岁以上老年犯的特别规定,源自我国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条款,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75岁以上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随着老年人生理机能减退和组织器官衰老,其新陈代谢速度也会明显减慢,身体素质和机能体能的下降会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随之也会显著降低。而且司法实践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是极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老年犯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刑法该项规定不会影响刑法的威慑力,反而能彰显司法温情的一面。

至于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死刑犯年龄最大的年纪是多少,目前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笔者不敢妄言,但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我所知道的被执行死刑的最大年纪为77岁,大致案情如下:

老汉阿丙76岁,是村里的光棍汉,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村里有一个风流的60多岁的单身老婆婆阿凤,专找一些单身老汉卖淫,每次收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服务费”。一次阿丙与阿凤“交易”完毕,阿丙发现自己床铺下藏着的500元钱不见了,阿丙怀疑是阿凤偷走了,就要求搜身,阿凤自然不承认,且不让搜身,二人遂发生争执,阿丙恼怒之下将阿凤掐死,发现阿凤死亡,阿丙才知道闯下大祸。为了掩盖罪行,阿丙找来刀具将阿凤分尸,并将尸块分别扔进村庄不远处的河里。同时,阿丙将剩余不多的尸块用锅煮煮,打算喂狗吃,谁知狗叼走之后根本不吃,结果一根手指被周围群众发现,遂报案。

民警经调查发现阿凤不见踪迹,经检验发现手指基因与阿凤亲属基因属于同一基因组,遂确定被害人为阿凤,然后围绕阿凤的生前生活圈进行排查,很快就锁定了村里的一批光棍汉,自然阿丙很快就被纳入侦查人员的视野。自从公安机关开始侦查之后,阿丙就惶惶不可终日,躲在亲戚家里不见人,阿丙的反常举动引起了侦查人员注意,后侦查人员带领阿丙在阿丙住室进行勘验检查,发现了分尸遗留的被害人血迹,面对铁的事实,阿丙如同霜打的茄子,耷拉着脑袋,如同竹筒倒豆子般和盘托出自己杀害阿凤并分尸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丙死刑,后经依法复核、核准,阿丙被依法执行死刑。阿丙被执行死刑时已年满77周岁,一般而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网开一面,最多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本案中阿丙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不仅分尸、煮尸、抛尸,而且想方设法逃避侦查,毫无悔罪表现,阿丙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居民夜晚不敢单独出门,甚至村民夜晚上厕所都要人陪伴,危害性极大,加之尸体被扔进河中,很多尸块已经无法找寻,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结合阿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虽为77周岁的老年犯,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可谓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假设阿丙作案后没有分尸、煮尸、抛尸的情节;假设阿丙作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及社会造成的危害,选择主动投案,法律极可能会对其从轻处罚,因为阿丙毕竟已经77周岁,对于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人民法院也会从人道主义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人文司法理念,充分考虑阿丙的年龄、一惯表现、人身危险性等,但是阿丙一错再错、知错不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特别严重后果,从轻处罚,于法无据。

法律是无情的,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剥夺一部分人(比如阿丙之类的罪犯)的利益(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直至生命。同时,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它是守法者的保护神,是违法者的宣判书,唯有学法、懂法、知法、崇法、守法、遵法、用法,才能防范法律风险,过出平安璀璨人生。

以上系笔者愚见,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

杀人一定判死刑吗,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

从感情上讲,杀人偿命再正常不过,而理性上,也需要遵从法律规定,没有死刑的国家,杀人也不会被判死刑,这也应该可以理解,因为法律针对所有人,是公平的。

至于赔偿,也需要遵照法律规定,具体怎样,可以百度法律条文。

“无期徒刑比死刑更痛苦”,是这样吗?

死刑和无期徒刑不具有可比性,如果要比痛苦,那肯定是无期徒刑要经历更多的痛苦,这好比问一个人活着痛苦还是死了痛苦一样,都知道活着就要经历很多的痛苦,但又有多少人会选择去死呢?

第一、死刑的痛苦。死刑是犯罪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法律判处剥夺罪犯生命权的一种刑罚,一枪结束性命,一了百了,对他来说就是解脱啦,有痛苦也就是在等待执行死刑的那一段时间,而家人承受的痛苦确是非常严重的,他被执行了死刑,把无限的痛苦留给了家人,有多少母亲因为孩子而哭瞎了眼睛,又有多少孩子永远失去了父母,还有多少恩爱夫妻从此阴阳两隔。

第二,无期徒刑的痛苦。无期徒刑毫无疑问是痛苦时间比较长的,主要是失去自由的痛苦,但也是有希望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减为有期徒刑以后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还能继续减刑,只是最短服刑时间不能低于十三年,这也是无期徒刑最大的希望所在。

从以上两种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死刑和无期徒刑最后的结果天壤之别,死刑是一个人生命的终结,以后世界上就没有这个人啦,无期徒刑只要好好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般多次减刑以后二十年以内就可以重获新生,回归社会,和家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

我国最小的死刑犯是多大年龄?

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针对的是那些犯下重罪,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刑法》第49条规定: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关于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即我国适用死刑的最低年龄为:犯罪时年满18周岁。举例说明:比如某人犯罪,其生日是8月1日,按法律规定8月1日犯罪的,不得适用死刑;如果8月2日犯罪(过了8月1日24时的),则可以适用死刑。

由此可见,死刑犯最低年龄是18周岁。我国历史上目前可知的最小的死刑犯是宋丹(女),她因绑架罪被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时候才满18周岁没多久。

从受害少女一步步堕落到死刑犯

说起这个宋丹,实际上称得上命运多舛,在她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她的人生充满黑暗。

1986年,宋丹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南阳乡一个普普通通的农家。她原本可以像无数孩子一样健康快乐地长大,然后读书、就业、嫁人、生子,过一个普通人的生活。

但是这些美好而平淡的事情却在她13岁那年,开始变得遥不可及。

1999年,13岁的宋丹被南阳中学一个姓宋的男老师盯上了,并对她多次实施了奸淫。一方面宋丹不太懂这些男女之事,另外也怕这样的事情被父母和旁人知道,所以她选择了隐忍。

然而噩梦并没有结束,在被宋某侵犯没多久之后,她又被她一个姓周的姑父多次诱奸。

虽然宋某和周某在案发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8年,但是他们的兽行已经给宋丹幼小的心灵上造成了无法治愈的伤痕。

可能正是因为这些阴影,让彼时的宋丹无心读书,所以小学毕业她就辍学在家。宋丹的家庭是比较深的重男轻女的思想,所以父母对她更是缺少沟通,他们对于她的教育也多数是以打骂为主。

随着年龄的增长,宋丹变得愈发叛逆,很自然地,她就开始“混社会”,抽烟喝酒这些对于她来说已经成为习惯,她也开始跟社会上一些小混混长时间待在一起,这样的成长环境加速了她的堕落。

2001年前后,网吧开始在瑞昌街头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绝大部分青少年是无力抵抗网吧的魅力的,宋丹自然也不例外。

她自从接触网络之后,只要有钱,就天天泡在网吧。等到时间来到2004年夏天的时候,一个人的出现,则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

这个人就是张家亮,他们是在QQ上认识的,然后通过了解,双方互有好感。后来宋丹因为手上没钱,就想让张家亮借给自己200元,张家亮满口答应。非但答应了借钱的请求,张家亮还承诺在网上给宋丹买衣服,这让宋丹很高兴。

只不过正如许多网络事件一样,张家亮的话也只是说说而已,并未兑现,这让宋丹非常不满,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受到了侮辱,仇恨让她觉得必须报复张家亮。

2004年11月21日,宋丹找到同样18岁的“朋友”徐豹勋,后在徐租住的房内商定,由宋丹到九江将张家亮骗来瑞昌,然后由徐豹勋假扮宋的前男友,出面勒索张家亮的钱。

宋丹当日下午到九江找张家亮,徐豹勋则于当晚找到其朋友被告人刘文、夏泳珠邀二人入伙。

2004年11月22日上午,刘文、夏泳珠先后来到徐豹勋租住的房间,并准备了砍刀和钢管。不久,宋丹将张家亮带到徐豹勋的住处敲门,并谎称其父母不在家,要将张往外带。

在房内守候的徐豹勋、刘文、夏泳珠听到宋丹敲门的暗号后,立即出门将张拦住,并与宋丹一起将张带到瑞昌市人民广场后面的余家村山上。

徐豹勋等人逼张打电话向家里及工作单位要钱,并劫取张身上二、三十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因张家亮要钱未果,宋丹、徐豹勋认为张的亲属可能报了警,经商量决定杀死张。

当天下午,4人将张家亮带到瑞昌市洪下乡张家铺村彭家的后山上,徐豹勋先用绳子勒张的颈,刘文随后持刀砍、割张的腰部和颈部,夏泳珠按住张的脚,宋丹则站在不远处。

徐豹勋、刘文、夏泳珠见张家亮已死,即将其尸体推到茅草丛中隐藏,并将其皮带解下由徐豹勋据为已有。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张家亮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窒息而死亡。

宋丹的世界没有法制观念

案件很快被侦破,四名犯罪嫌疑人也很快落网。

2005年3月2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两名刚满18岁的主犯宋丹、徐豹勋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只有16岁的涉案未成年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11年。

在宋丹被抓之后,曾经有记者对她做过采访。

当记者问她为什么要骗张家亮,她的语气中充满了愤怒,她说是张家亮先骗了自己(指未兑现借钱和买衣服的承诺)。

当记者再问她怎么就转变成了绑架,她的回答显得“轻描淡写”:一开始只想搞点钱,也顺便追求点刺激。本来让张家亮打电话问家人要3000元钱,当得知其家人已经报警后,他们就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想法。

记者最后问她一审判被判处死刑,有什么想法的时候,她好像是在反问:“不就是报复吗?(这事)不该我承担什么责任……”

2005年9月28日,刚满18周岁没多久的宋丹被执行死刑。

并非为宋丹开脱,在本案中死者张家亮也有一点责任,他的“空头支票”是引发自己被害的直接原因,只因为他想用这张“空头支票”达到自己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而对于宋丹来说,她的前半生很不幸,这让她的心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缺少关爱,让她彻底堕落。

因为自己不受关爱,甚至屡次受到伤害,让她失去了对于生命的尊重,加上早早辍学,混迹社会,让她几乎没有什么法制观念。

所有这一切,看起来都是一场悲剧。宋丹是凶手,而那些伤害过她的人(包括她的父母),未尝不是“帮凶”呢?

关于死刑适用年龄范围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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