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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新规定
1、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主张该营利法人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提供该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本抽回的初步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认定:
2、(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4、(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执行案件追加公司法人的条件
1.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2.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3.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5.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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