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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

admin10小时前2

大家好,关于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醉驾怎样才不拘役

1、不能免除,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认定醉驾,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3、(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且又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从重处罚情节,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6、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7、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在办理了取保候审以后,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也较大。如果没有比较严重的情节(比如严重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逃逸、拒绝检查等等),尽量可以争取判缓刑,以后只要接受社区矫正,人身还是比较自由的,接近于免除刑事责任。

二、2023年电动三轮车醉驾拘留吗

2021年电动三轮车醉驾是要拘留的。醉驾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以醉驾机动车一样论处。因为醉驾不管什么车型,他已经犯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这是犯罪行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铁的条例,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醉驾不一定要出事故,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三、山东省办理醉酒驾驶指导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明确布设查处地点、规范调查程序、严格送检鉴定、规范办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流程,有效规范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酒驾醉驾案件。

四、醉驾案件中交警给当事人喝水,延长抽血时间,以求稀释血液中酒精含量

法律对血样的化验时间,没有强制规定;一般的说,当场抓住酒驾的,要在30分钟内送到医院检查(如短时间内不能送达的,采样必须使用密封试管,并及时检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应当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五、2023醉驾初犯无事故咋处理

1、醉驾,一般会被法院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

2、如果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如果没有无证驾驶、酒驾前科等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6、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7、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8、(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9、(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10、(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11、(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12、(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13、(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4、(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5、(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

1、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2、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3、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7、(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8、(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9、(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10、(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1、(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2、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3、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14、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15、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16、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17、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18、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关于本次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和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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