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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捡瓶子救母亲犯法吗(儿女帮爸妈洗衣服违法吗)

admin3个月前433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15岁捡瓶子救母亲犯法吗的问题,以及和儿女帮爸妈洗衣服违法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不认自己的母亲算违法吗

要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撇开用道德来绑架任何人,因为我向来反对用满口仁义道德来谴责他人的假君子行为,认为用道德来绑架他人的人,实际上就是最不讲道德的人,只有依法说事,才有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明确答复。

就如楼主所说,不认自己的母亲算不算违法的这个问题,要是没看你的内容介绍,就会认为这个母亲就是个不顾孩子,只顾自己享乐,好像做了见不得人的事的不良女人,才会遭到你如此的憎恨。但反过来一想,很有可能是你父亲和母亲离婚以后怀恨在心,在孩子面前总宣扬母亲的不是,才会造成母亲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如此恶劣,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夫妻闹矛盾,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他们都没有顾及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的呵护,没有理解和包容,才会导致离婚的,单一去谴责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对孩子不负责任,就有失公允,这是严重不公平的。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再离婚,孩子总是双方的,孩子与父母直系的血缘关系是永远存在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抚养关系和构成的赡养关系是解除不了的。因为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上相辅相成,缺一不能成立的特殊关系。只要父母从小抚养了你,你就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说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的孩子有权将父母告上人民法院,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如果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的,父母也有权将子女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的义务和帮扶的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楼主说的母亲改嫁以后,父亲去世没来,母亲已经和父亲解除了婚姻关系,就没必要再来送父亲最后一程。如果母亲去世,只要子女知道,做为人子,必须送她最后一程。要是你们不认母亲,不赡养母亲的话,确实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偷别人塑料瓶子犯法嘛

虽然不犯法。但是也不要去偷。首先对于别人的东西来说即使不值钱也不要去偷,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可取。再说像塑料瓶与其去偷别人的还不如开口客气的去问别人去讨要,相信别人都会给的,何必要去偷呢。像现在都垃圾分类了,可以花时间去捡塑料瓶。

孩子忘带红领巾,就要被罚款5元!老师这样的做法对吗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记得,儿子在上五年级的时候,有一次回来问我要钱,说他要交罚款。

我问他,是什么罚款?

他说他忘戴红领巾,要交罚款10元钱。

我问他,没戴红领巾为什么要罚钱呢?

儿子说,他们老师在班上讲,“咱们班常有同学忘戴红领巾,学校已经扣了咱们班好多班级得分,而扣的这些班级得分最终都要算成班主任的津贴。如果谁以后再不戴红领巾的话,扣的这个钱就你们自己出”。

我对儿子说,你自己犯错了就要为你的错误付出代价,这也是应该的,今天这个10块钱我可以替你出,但是如果你以后再要是忘记戴红领巾,那扣罚的钱你就自己想办法不要再从我这里要。

我这样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想引导孩子,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知道自己犯错了是要付出代价的,争取以后再不要犯类似的错误。

实际上,我并不认同老师这样的做法。

这种做法充满了功利导向,并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有不少孩子丢三落四,忘记佩戴红领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仅靠罚钱进行惩诫教育是达不到根本的教育目的的,反而会传导出一些不正确的教育价值导向。

出现孩子忘戴红领巾现象,关键是如何做好孩子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真正能从内心懂得佩戴红领巾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且能够很好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养成良好的习惯,这才是最终的目的。

儿女帮爸妈洗衣服违法吗

儿女帮爸爸妈妈洗衣服违法吗?

当然不违法,爸爸妈妈把我们养大成人,吃进了苦头,我们只为爸爸妈妈洗洗衣服,这是微不足道的小事。

父母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供我们上学给我们娶妻生子,为我们做的太多太多了,我们就是帮爸爸妈妈洗洗衣服是不违法的。

为了救人而犯法,有错吗

为了救人而去犯法肯定有错。比如说为了搭载病人和生命赛跑而闯红灯就是犯了交通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交管部门一般都是法外施恩不与追究。当然把救人作为晃子去犯法而故意逃避法律的制裁是千万别干的

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女儿肯定不用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或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简述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凡是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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