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老的婚礼程序之一,也称彩礼、彩礼、聘钱等。
中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以来,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男方给女方彩礼一直是习俗,俗称“彩礼”。周朝是礼仪之邦的时代。当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在《仪礼》中有详细的规定。整套仪式组合成“六礼”。西周建立并为历代所继承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源头。“六礼”是:收礼物、要名字、收礼物、收礼物、约时间、当面欢迎。六礼中的“收礼物”是送钱就业,相当于现在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民国。
有些地方的习俗叫征婚,意思是成功,就是彩礼给了之后,正式订婚,一般不允许反悔。有悔意的,女方悔意的,彩礼还男方;男方反悔的,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明了一个女人的社会地位,在一些地区和民族直接称为社会地位礼物。男方家庭发给女方家庭的彩礼金额,取决于女方家庭的要求和男方家庭的经济情况。
“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定义为“婚姻财产纠纷”。婚前支付彩礼的现象在中国相当普遍,并形成了当地的习俗。
离婚彩礼分割:
网友提问:结婚,彩礼,女人两万块钱男人,离婚,分割怎么彩礼,彩礼应该还给人家?
律师的回答: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一个解释”的适用。与第二次申请相关的问题数量为:“当事人请求按照彩礼返还定制款,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 (一)当事人未申请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不同居的;(3)先付款后付款的结果——婚姻生活艰难。适用于上述(b)款和(3)款的规定,应当明确规定“离婚条件”的规定,该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指明了当前官方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婚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离婚的,经双方同意,未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和女方的属性和权益原则判决”。
婚礼彩礼的回归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