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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吗(婚后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怎么办)

admin1个月前234

争议焦点:

1.婚后购买并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的出资来源?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地产?

案件名称:离婚***

审判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2012)黄浦民一(民)子楚第2841号

***观点:就证据的可能性而言,乙方声称本市闵行区的房屋是其父母购买并捐赠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因此依法应认定为乙方的个人财产,而甲方要求分割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案例摘要

原告(男子)a

被告(女性)b

甲乙双方于2006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乙方以122万元的价格在本市闵行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乙方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乙方提供了其父中国工商银行的证明,证明2007年4月14日和4月30日分别贷记38万元和23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的另一份报表显示,2007年4月14日和4月30日分别有38万元和23万元转账。乙还提供了一份《房产赠与约定书》的复印件,其主要内容是:丙夫妇在本市闵行区支付了房子的全部房款,并将其交给了他们的女儿乙

各方观点

甲主张:本市闵行区婚后的房屋(甲、乙于2007年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乙名下)。闵行区的房屋需要依法分割。

乙辩称,双方婚后居住的城市闵行区的房子是在2007年4月由乙的父母全额投资购买的,并以乙的名义登记,这是乙父母的私人礼物,与甲无关

法庭观点

***认为:关于财产分割,虽然本案涉及的本市闵行区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乙方已证明相关银行对账单和财产捐赠协议,而甲方未能证明配偶一方或双方参与购买房屋的相应证据。从证据概率的角度来看,B声称房子是他父母购买和捐赠的,这是可以成立的。因此,根据法律,它应被视为乙个人的财产。a要求划分上述有争议的房屋,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的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第一,婚后购买并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出资来源的确定?二、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地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采用婚后收入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制是一种特殊情况。《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该法第18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它是配偶一方的财产:(1)婚前配偶一方的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的所有权可以直接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父母一方在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如果产权是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只能视为给其子女中一方的礼物。房地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市闵行区的房产是在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甲乙双方声称该房产是其父母购买的,并作为其个人财产赠与给他,甲乙双方则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其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为支持其索赔,B提供了其父母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即银行对账单,而A没有证明出资的来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如果双方对同一事实引用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根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并以较强的证明力确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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