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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车祸老板怎样赔偿
问题是:员工出车祸,老板怎样赔偿?
作为一个曾经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十分愿意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答案是:要区别不同具体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关键在于是否认定为工伤事故:
如果认定为工伤事故,老板当然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起应负的责任。
如果属于非工伤事故,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老板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不提供帮助,也无可厚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涉及车祸的主要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1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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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出事故后工伤怎么赔偿
(1)公交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下班回家的路上,遇车祸身亡,企业应不应该赔偿?有何依据?
我是执业律师,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下面从专业角度回答你。
就你所述的情况来说,一般情况下是构成工伤的,企业应当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当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即死者家属可以同时获得双份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1、死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的前提,即死者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而不是临时性的雇佣或者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或者承揽关系则不构成工伤。比如:建房时将工程承包给施工人,施工人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不能构成工伤。
2、死者在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以上责任,即如果死者在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不构成工伤。
3、死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存在醉酒或者吸毒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节。
第二,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依据
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三,企业该不该赔偿
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则企业应当向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
同时,因为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因此死者家属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结语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大家解惑,也欢迎大家关注、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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