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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世界遗产和世界遗产名录的区别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包含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物质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名录》(TheWorldHeritageList)是于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时建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截至2021年7月25日,世界遗产总数达1122项,分布在世界167个国家,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39项,世界自然遗产213项,世界文化遗产869项。
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公约》,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截至2021年7月25日,中国世界遗产总数增至56处,自然遗产增至14处,自然遗产总数位列世界第一。
世遗和非遗区别
世遗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四类。
非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术语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民法典继承编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部分为继承编,共计45条,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且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为相关民事主体的继承权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以概括的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第三条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这符合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即使名列也难以全面无遗漏涵盖遗产全部的要求。
二:扩大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三: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类遗嘱形式,与时俱进大大便利了当事人订立遗嘱。
四: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民法典》在第1142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便利了更改遗嘱的方式,遗嘱效力高低的判断不再以是否经过公证为标准,而是直接由最后一份遗嘱确定财产分配。
五:明确了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了转继承的内容,为现实中的转继承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继承法》未明文规定转继承的内容,转继承的概念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转继承的内容。
六:扩大了遗赠抚养协议中抚养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
七:增加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只要继承人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等严重犯罪行为,则给予“犯错”继承人改正和被宽恕的机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缓和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关系。
八: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现行《继承法》对遗嘱信托一直是空白,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是对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
九: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继承编除了增加遗嘱信托的规定之外,还增设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报酬请求权以及侵权责任。
世界遗产分为哪几个类别?
世界遗产可以分为五个类别:
第一是文化遗产从存在形态上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第二是自然遗产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生存区。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三文化与自然遗产是指分布在国家内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双重遗产。例如:危地马拉的提卡尔国家公园、中国的黄山、泰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等等。
第四文化景观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文化景观,列如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中国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红河哈尼梯田。
第五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例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世界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全球什么什么什么,并不可再生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四类。
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物质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文化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截至2020年6月15日,已有193个国家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121个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869项、自然遗产213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39项。我国自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已成功申报世界遗产55项,其中,文化遗产37项、自然遗产14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项。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自然遗产和双遗产数量均居世界第一,是近年来全球世界遗产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世界遗产分为哪三类
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包含文化景观)、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物质遗产(文化遗产包含文化景观、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截至2019年7月10日,世界遗产总数达1121项,分布在世界167个国家,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39项,世界自然遗产213项,世界文化遗产869项。中国拥有世界遗产55项,总数和意大利并列位居世界第一。
世界遗产共同特征
世界遗产的基本特征包括稀缺性、不可替代性、杰出性、多样性
世界遗产特色:
⑴表现人类创造力的经典之作。
⑵在某期间或某种文化圈里对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景观设计之发展有巨大影响,促进人类价值的交流。
⑶呈现有关现存或者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文明的独特或稀有之证据。
⑷关于呈现人类历史重要阶段的建筑类型,或者建筑及技术的组合,或者景观上的卓越典范。
⑸代表某一个或数个文化的人类传统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范-特别是因为难以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处于消灭危机的场合。
⑹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事件、活的传统、理念、信仰、艺术及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连结(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基准应最好与其他基准共同使用)。
⑺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与美学重要性的自然现象或地区。
⑻代表生命进化的纪录、重要且持续的地质发展过程、具有意义的地形学或地文学特色等的地球历史主要发展阶段的显著例子。
⑼在陆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的演化与发展上,代表持续进行中的生态学及生物学过程的显著例子。
⑽拥有最重要及显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态栖息地,包含从保育或科学的角度来看,符合普世价值的濒临绝种动物种。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总的来说,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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