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可以进行公证,这样可以使遗嘱更具法律效力,避免继承遗嘱的纠纷,遗嘱公证的效力最高。公证遗嘱优先规则是否违反了意思自治?以下是123律师1的回答。公证遗嘱的优先权规则是否违反了意思自治
没有违规。
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立法中的体现,各国的继承立法都肯定了这一点。意志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依法立遗嘱处分财产的自由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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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可见中国也实行遗嘱自由主义。继承法中的这一规定表明,遗嘱人不仅有立遗嘱的自由,还有选择以何种形式立遗嘱的自由,以及撤销或变更遗嘱的自由。此外,《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还增加了遗嘱人遗嘱自由实现的保障条款,即“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方式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继承法虽然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严格来说,这种限制只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限制,即对其意思表示内容的限制,而不是对其意思表示形式的限制。例如,《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各国继承法都是这样。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限制了公民以遗嘱形式行使遗嘱自由。
1.公民一旦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经过公证的遗嘱被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不能再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即立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2.从遗嘱本身的特点来看,它是一种只有在公民死亡时才生效的法律行为,从遗嘱的成立到生效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客观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后,公民如要撤销或变更经公证的原遗嘱,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不能撤销或变更。
有时,遗嘱人甚至想通过公证取消或变更经过公证的遗嘱,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做到。如果你死在去公证处的路上,或者你身处困境(孤立无援的地方,海,空,战场等。),但是不能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是对公民自由表达其财产最终处分权的一种约束,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这种公证遗嘱的执行,无疑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否定,甚至可能是一种背叛。所以任何形式的意志,只要符合法律,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是公民自由表达最终意思的合法方式。无论公民做出什么选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遗嘱公证的特点
1.遗嘱是一种惩戒行为,惩戒行为是直接转移或者消灭某种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物。与负担行为相比,处分行为并不准备通过产生请求权来作用于已有权利,而是直接完成这一行为行为。“处置”是指权利的转移、权利的消灭、权利负担的设定或权利内容的变更。如所有权转移、债权转移、放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等。“处置人”仅指权利已经转移、负担已经设定、债权已经消灭或者内容已经变更的人,而非取得权利并免除负担的人。特别的是,是有时限的纪律处分。
2.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所谓单方面法律行为,是指只有一方的意志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但它是根据遗嘱人的意志而成立的。不需要向某个对应方表达,也不需要被任何人接受。
3.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独立行为。遗嘱是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我自己独立完成。不允许别人的意图来辅助或代表,也反对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我国没有共同意志。
4.遗嘱是因立遗嘱人死亡而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虽然是生前遗嘱的表达,但是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只是成立的,没有法律效力,对遗嘱人没有约束力。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不受时间限制,也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是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那么是否应该成为权利人的枷锁?
5.遗嘱是重要的法律行为。所谓本质法律行为,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的行为。遗嘱是以法律规定以外的方式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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