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规定,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请问“非股权安排”的定义是什么
非股权参与式国际直接投资(non-equityparticipation),又称非股权安排(non-equityarrangement),是指跨国公司未在事道国企业中参与股份,而是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签订有关技术、管理、销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约,取得对该东道国企业的某种管理控制权。这种投资方式正成为当代国际资本流动的一个主要形式。其特点是:没有货币资本注入,是一种合约投资,但有控制权,层次高,富有技术含量,有一定的条件,但风险较小。非股权安排具体又包括:一、许可证合同(technicallicensing)1、许可证合同的含义许可证合同,又称特许权合同,或技术授权。指跨国公司(授权方)与东道国企业(被授权方)签订合同,允许东道国使用跨国公司独有的注册商标(trademark)、专利(patent)以及技术诀窍(know-how)等。2、许可证合同的转让费用在许可证合同中,东道国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跨国公司支付专利权费(royaky)。该费有两种支付方式,即定额支付和比率支付。通常,把定额支付的许可证合同,称为许可证贸易,属于国家贸易范畴;而比率支付的许可证合同,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非股权安排。3、许可证合同的限制性条款跨国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在许可证合同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①产量及品质的限制。对利用授权的商标、专利和技术诀窍生产的产品产量水平进行限制,并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授权跨国公司拥有对东道国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权;②产品销售地区的限制。跨国公司为了防止东道国企业侵害自己在东道国以外地区的利益,通常在许可证合同中规定东道国企业不得越区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③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的限制。在许可证合同中,跨国公司规定,东道国企业生产被授权产品时,应从跨国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给商,购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4、许可证合同投资方式的利弊优点:第一,因不涉及资金投入,可以使跨国公司承担较小的风险;第二,可以使跨国公司有效地规避东道国的进口管制和关税壁垒,将其产品打入东道国市场,第三,可以使跨国公司利用东道国企业产品在东道国的销售带来的广告效应,为以后进一步扩大在东道国市场的占有率打下基础。劣处:如可能为跨国公司培养潜在的竞争者。在历史上,美国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WestingHouse)曾与德国的西门子公司(Siemens)签订许可证合同,向后者提供专利、商标及技术诀窍。但是,合同期满后,西门子公司已从被授权者上升为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使跨国公司不易控制东道国企业的经营活动,降低被授权产品的质量,给跨国公司的产品作反面的广告。二、管理合约(managementcontract)管理合约,是指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签订协议,向东道国企业派出专业管理人员,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由此取得一定管理与控制权的投资方式。按具体情况,这种投资有两种形式:①跨国公司对自己不曾拥有股权的东道国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借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该企业。例如,美国希尔顿国际公司(HiltonInternational),以管理合约的方式,专门为各国大宾馆提供总经理,代为管理。②对自己曾拥有股权的东道国企业,在面临征用或国有化政策时,以管理合约的方式,保持对原投资于公司的部分控制权。例如,委内瑞拉曾征用瑞士雀巢公司(Nestle)在委内瑞拉设立的子公司,经谈判,雀巢公司与委内瑞拉政府签订了管理合约,同意将雀巢公司的原经理人员留在委内瑞拉继续担任管理职务。三、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turn-keycontract)指跨国公司为外国企业或外国政府从事工程建设,在工程完工后,跨国企业负责试生产,在保证工程开工后的产品产量、质量等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才将工程移交给工程的主人.在这种投资方式中,跨国公司不仅可获取一笔可观的工程承包费用,而且还可为以后公司产品进入工程项目所在国市场作免费广告。四、销售协议(salesagreement)销售协议,指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销售企业达成协议,利用东道国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扩大跨国公司产品在东道国销售的范围。该协议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代理(agent),指东道国企业为跨国公司产品寻找买方,成交后,跨国公司按合同向东道国企业支付佣金;寄售(consignment),指东道国企业代售跨国公司产品。成交后,东道国企业在扣除应得佣金后,将货款交给跨国公司;分销(distribution),指东道国销售企业从跨国公司低价购入产品,而后按跨国公司规定的价格在东道国销售。五、技术援助或技术咨询合约(technicalassistanceortechnicalconsultingagreement)技术援助或技术咨询合约,指跨国公司向东道国企业提供技术人员,为东道国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服务,并按合同规定,收取劳务费用。该合约既可以作为许可证合同或管理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一个单独合同。与管理合约相区别,技术援助或技术咨询合同中的技术人员并未拥有对东道国企业的管理权,相反,跨国公司提供的技术人员必须在东道国企业的管理下进行工作。技术援助或技术咨询合同的劳务费支付方式,也有固定支付和比率支付两种。其中,比率支付方式,通常按投产后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股份都不得转让吗
以前是三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改成一年内不得转让,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如有转让行为只要到工商局办理一下变更手续。股份公司成立后,如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工商局是不受理变更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就是通过买卖股票实现的。而非上市股份公司如需要转让,首先需要找一家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然后自己寻找定向转让的对象,这些都必须经过审核,也就是说都需要时间,而且都需付费(包括托管初始费、年费、过户费等)。
三、股票重组流程及注意事项
1、新老规则变更引起重组股流程和炒作风险点变更。
2、老规则:大概是2年前之前。重组股是申请停牌后,往往停牌长达半年,甚至一年,在停牌期间进行审计和双方协商,得出重组正式报告书,然后才能申请复牌。申请复牌后直接就交给证监会审批了。
3、新规则:大概是2年前实施的,不允许股票重组期间长期停牌了。停牌顶多让你停个一个月,甚至有的只让停5个工作日。导致审计和意向谈判必须要放到复牌后进行,进行了才能的出正式收购报告书。才能提交证监会审核。
4、新规则给中小投资者添加了一个新的风险,就是不一定能够给出正式收购报告书的,比如众兴菌业这些,都是审计都没搞完就谈崩了,终止了。而老规则,谈判直接停牌期间进行的,谈崩了,审计崩了,其实中小投资者也根本不会参与了。
5、二、新老规则引起重组股炒作阶段变更。
6、无论是新老规则复牌后会来一波一字板涨停,因为这波一字板跟散户无缘的,分析没啥意义。
7、大家一定要明确一点,风险和机遇永远是并存的,没有风险也就不会有收益。
8、老规则是复牌时候直接就有收购报告书了,直接就提交给证监会了,所以主力炒作往往只有提交给证监会,到证监会审核期间这一段时间。审核通过了就利好兑现了,审核失败了就彻底一字跌停踩踏了。
9、新规则将炒作划分成两个节点,1)复牌到给出正式收购报告书前。2)正式收购报告书提交到审核通过。
10、具体到个股,需要看个股重组的热度和主力资金的实力。热度高,主力实力强,往往两个阶段都会炒作,给出报告书前炒作一波,给出报告书后,再来一波加速。
11、但是如果大环境不好加上主力实力不咋的,可能只会选择其中一个阶段主升。
12、具体到新力金融,庄现在在第一阶段不停的做波段,然后第二阶段主升浪,也是符合逻辑的。毕竟正式收购报告书出来后,利好才会不断的出,什么证监会受理,证监会一二次闻讯回复,国资委审核通过、诉讼解决之类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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