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人们对彩礼的性质和返还的法律依据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意见往往会导致审判实践的混乱。2009年9月22日,贵报第六版刊登了《婚约财产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条。在讨论订婚男女必须是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时,笔者指出“婚姻财产关系不是独立的财产关系,它的产生、发展和消失取决于婚姻契约”,“订婚男女和彩礼的实际支付者和接受者都是案件的共同当事人”,——笔者对上述观点有不同的看法。
一、彩礼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婚约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事先达成的协议。订婚的行为叫做订婚。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一经认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无故违约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比如《明律》规定:“已婚妇女提交了结婚证,订立了私人合同,她会后悔的”50。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是被财富雇佣的人也是。你答应别人,没结婚的就70个工作人员,结婚的就80个工作人员。婚后知道真相和犯罪一样,彩礼就是官。不知者不坐。还彩礼。女的属于前夫。前夫不甘心,次追还礼归。他的女儿仍然是她丈夫的。男人自责的罪过是一样的,不追求彩礼。“婚姻契约的主体大多是双方的父母,这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
在现代,订婚不再是婚姻的必要程序。中国1950年、1980年和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合同。中国婚姻法体现了婚姻自由和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当代中国,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解除婚约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但在男女订婚的过程中,会出现彩礼等财产关系。但是解除婚约往往会导致支付方和接受方之间的彩礼纠纷。彩礼属于财产范畴,因其争议而受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是依法进行的。
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那么有效的法律关系如何依附于无效的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如果一种法律关系依附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往往可以判断这两种法律关系属于主从法律关系,但我们不能接受奴隶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而主法律关系无效的说法。鉴于此,我们应该承认彩礼作为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它不依附于婚约,这也是从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中得到承认的。
二、在确定婚姻财产案件的当事人时,应区分情况
彩礼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于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可见,司法解释中关于如何返还彩礼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未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结婚离婚的,原则上不退彩礼,但也要在两种特殊情况下退:一是婚后双方从未同居过,二是付款人生活困难,因为交了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子女结婚被视为终身大事,通常由父母处理,彩礼多由父母出,多为家庭财产。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防止被申请人以原告回避为由进行抗辩,应当扩大“彩礼支付人”的解释范围。同时要注意被告人的认定。在习俗中,父母通常发送和接收彩礼。从彩礼的历史演变和现实表现可以知道,彩礼的支付更多的体现在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而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私事。从这些彩礼的使用来看,有的是用于结婚,有的是接受者的家庭使用。彩礼体现在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的支出和另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的增加。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将对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2.双方结婚离婚时双方的确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解释要求返还彩礼,双方离婚必须是条件。因此,提出返还彩礼的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离婚诉讼中一起立案。此时当事人只能是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有共同的原、被告、第三人。从目前的规定来看,离婚案件只有一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以出庭,《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法院正在审理重婚罪。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其他情况一般不允许。第二,离婚判决书生效后会单独立案。在这场独立的返还彩礼诉讼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不仅仅限于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的父母都可以作为共同的原、被告出现在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