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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公司法第二次修正了哪些内容
公司法2018年修订新的《公司法》主要对实收资本,最低注册资金,实缴改为认缴,验资证明等做了一些新的规定。1、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3、实缴变认缴。4、不再出示验资证明。
公司法的含义2018年新公司法全文有的具体内容为:
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从其法律渊源来看,公司法主要是制定法,这与公司法作为组织法的特点有关。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对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公司的活动,必须要有系统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形式。
公司法第151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13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条主要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依法登记后,即具有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行为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公司法》共出台了五部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6个条文,主要是对新公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共24个条文,主要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共28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公司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共27条,主要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共6条,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内部利益的平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公司法138条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最大的不同不是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也不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而是在于其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性和人合性并存的公司,公司的设立和存在,除了依附于股东的出资,还依附于股东之问相互信任的关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如本法有关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属于资合性的公司,公司的设立和存在,仅依附于股东的出资,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公司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没有变化,资本总额没有变化,股份持有人的改变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也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对股权的自由转让而转移投资风险,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能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性予以肯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
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转让时间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公司的发起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本公司股权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
(2)对某些特定类型股份的转让限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未来的劳务、受益或者偿付证书作为出资的,公司在劳务完成前、受益或者偿付证书被偿付前,可以限制该股东股权的转让;
(3)对股权受让人的限制,如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非本国公民或者法人转让,限制公司取得本公司的股权。
本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上采用了各国的通行做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
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除了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如果其他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也应依照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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