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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代书遗嘱有瑕疵认定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admin3个月前490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继承人因书面遗嘱存在瑕疵对房屋面积产生争议。一审裁定本案中遗嘱人的书面遗嘱合法有效,有争议的房屋按照遗嘱归其小儿子和妻子所有。原来田有两个儿子,后来经调解和妻子离婚。1993年在成都买了一套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房子,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他最小的儿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一直和他住在一起。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撰书《继承书》写明:某机械厂4-3-5-2号,一套三房,面积5.3.5,交给田某及其妻、继承人的小儿子。

去年4月田去世后,田的大儿子认为从《继承书》年起,父亲只给弟弟5.35平方米的房子继承,其他地区应依法继承。但田的小儿子认为《继承法》第5.3.5条是文书错误,遗嘱应该是指有三处房产的房屋由妻子继承,因此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有争议的房屋属于妻子。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书中记载的遗嘱继承的房屋面积是5.35平方米还是整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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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庭审证实,田写遗嘱时已68岁。从自写遗嘱的书写质量来看,自写遗嘱人田的书写能力较差,书写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和面积单位不规范。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来看,可以明确表达出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由于田写遗嘱时没有取得产权证,所以对建筑面积可能不是很清楚。后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是55.10平方米。按照普通人的常识,他是不会立遗嘱指定5.35平米进行继承的,但5.35平米不到一套房子面积,继承书中“5.3.5”之间有一些点。再加上田的文笔和继承书的能力差,“一套三区住宅”

至于被告认为遗嘱记载的面积为5.35平方米,其他面积应当依法继承,法院认为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不合理,不予采纳。所以认定本案争议的遗嘱是自写遗嘱。虽然其写作形式有缺陷,但内容合法,可以做出合理的理解。应该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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