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什么条件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岗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退休年龄怎么办)

admin1周前764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什么条件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什么条件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下岗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退休年龄怎么办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2. 连续工龄15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有上限吗
  3.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4. 下岗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退休年龄怎么办
  5. 如果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6. 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至使不能申请失业金,该怎么维权
  7.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到期,社会保险不够15年,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137

收藏分享转发到头条复制链接微信微信扫码分享新浪微博QQ空间举报彬哥影视视频

2019年07月30日

关注

感谢你的邀请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此规定,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上述款项,这是当前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很多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之后会由于各种原因,在工伤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工伤员工有补偿吗?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呢?具体的情况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呢?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此规定,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上述款项,这是当前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2012年,镇江市区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1368人,有887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定伤残等级后立即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利”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笔数量客观的经济补偿,但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关系相比,此举也存在一定得“弊”。

二、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这个又哪些损失?

因为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补偿,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一)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连续工龄15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有上限吗

连续工龄15年以上,说明在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经入职了,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的员工,经济补偿金要分段分别计算。

08年之前适用旧的劳动法,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补偿问题,对协商一致解除、暴力被迫解除、未支付工资和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四种情形有12个月的封顶。如果不属于这四种情形,则不需要封顶,工作几年就计算几个月的经济补偿。

08年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补偿问题,对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工资有12个月封顶。如果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也无需封顶,工作几年就计算几个月的经济补偿。

所以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超过社平工资三倍,从两个方面结合来确定经济补偿是否有上限。

假设A于2005年1月1日入职B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2万,B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是6000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A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由两部分组成:

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是3年整,则应当补偿3个月工资,即2万*3=6万。

2、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是13年整,则应当补偿13个月工资,但因为A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万,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6000*3=1.8万),所以经济补偿金上限应该为社平工资三倍乘以12个月,即1.8万*12=21.6万。

所以A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6+21.6=27.6万元。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要求,会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的。下面就相关的内容,分享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从试点到实行,再到全国普遍执行,再到法制化,规范化,建立起了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在岗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第二,劳动法规逐渐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相继出台,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各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

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是有部分中小企业,视法律为儿戏,不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特别是在员工的社会保险方面,履行法规的意识差,导致员工频繁跳槽,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自己。

第三,依法为员工交社保,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员工自入职的三十天之内,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仅自己违法,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耽误了员工办理社保会保险的时间,导致员工不能按照规定的法定条件领取养老金和就医,这对员工的伤害是非常大,甚至还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第四,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辞职也是维权的手段。

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保,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就是维权的有效手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总之,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并依法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下岗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退休年龄怎么办

谢谢邀请。题主描述:下岗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

这是一个令人伤感的话题。乍一看:既然该职工没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法仍然是该企业职工,企业依规为该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既如此,到了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即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不然,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上世纪,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企业在“改制、转制、撤销、破产、合并”等等一系列工作中,一般与职工作了如下企业行为:

一是“工龄买断”。换言之:就是企业对该职工所拥有的工龄进行的一次性补偿,之后所谓的“劳动合同”也就随着双方签定的“补偿协议”而失去约束力了。(当然,这个值得商榷,但它是不争的事实。)那么,该职工领了“工龄补偿”后,其身份已不再是企业员工,而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

二是企业规定其待岗,这个最为模糊而不确定,但最终依然在企改中失去工作,依然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

三是企业内部自行分流,比如企业自建“服务公司”等,安置人员慢慢从有工资补贴,发展到逐渐取消补贴,变成了“企业人员却自谋职业”,不仅如此,服务公司还要向企业上交“利润”。随着时间推移和上交加大,慢慢公司人员自动离职了,所以,这类情况较为普遍,但其实质仍旧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其身份仍然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

四是鼓励职工调出该企业,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这个非一般职工所为。(对此不叙,见谅。)

上述三类情况在未就业前,其身份则是社会灵活人员了,自己缴纳社保,只不过只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即可。而不是“五险一金”。

如果按题主描述:其身份依然是企业职工,企业依规必须上缴“五险一金”,这是强制性的。这个结果最好,到龄即退休。

如果属于另外情况,比如我描述三类情况,那么就比较复杂了。虽然存在有些争议,但该职工已经不再是该企业职工,其身份早已自动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了,作为社会灵活人员,其退休年龄分别是:男60岁,女55岁。

如果我的回答有意无意让朋友们伤感了,对不起,见谅。如遇此情况,建议面对面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直观易交流勾通。祝顺利,谢谢阅读。

如果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如果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说明劳动者没有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已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以例示法:小张是某食品加工厂的包装工,入厂时与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工作的第二年的时候因工作原因与包装车间主任发生矛盾,车间主任以小张不服管理为由上报工厂管理层要求解聘小张。当月,工厂管理层向小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张不服,依法向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开除为由,要求某食品加工厂支付其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食品加工厂答辩为:其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经过庭审,仲裁庭认定本案焦点为:该食品工厂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举证规则:谁举张谁举证,该食品加工厂具有向仲裁庭举示小张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但该公司没有举示,因此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小张因此胜诉。

朱律师建议:用工单位依法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具有该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则不能单方解除。如用工单位在不具备单方解除条件仍强行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至使不能申请失业金,该怎么维权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也不能够转移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不能够自己去申请失业金的待遇,造成的损失应该怎样进行维权呢?首先我们离开原工作单位以后,那么作为原工作单位来讲,就应该及时的去做一个社保的减员,因为社保只要做好减员之后,那么就可以正常的转移我们的社保关系了,是不存在这个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这个证明。

那么我们在正常转移社保关系的同时,自己符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主要是根据你的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己解除的,还是企业单位解除的,如果说你自己提出离职,那么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和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只能够放弃失业金的领取,但是由于是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实际上这个失业金的领取是企业单位来申报的,不需要我们自己去领取,只要企业单位申报确实是辞退的,这名员工那么就业失业部门就会收到企业单位的信息,那么就会按月给你发放失业金的待遇,你只需要签订一个领取失业金的一个审批表就可以了,当然签订的时候你去社保局签订一下就行了,其实也并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说这两方面都不会耽误你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到期,社会保险不够15年,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到期,社会保险不够15年,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不管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都可以自行终止,社保缴费年限不够的,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只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来缴纳,直到达到法定的法定的退休年龄为止。

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是大量存在的。按照劳动合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目前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来执行,各地执法的标准不一样,理解也不一样,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似乎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已经成了大家的共识。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够15年,但只要在当地达到了10年以上,就符合将当地作为办理退休地的条件,可以在当地以灵活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直到达到15年,符合退休条件为止。由于在企业缴费已经达到10年以上,即使是女性也可以在按照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来办理退休。

总之,对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虽然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但是按照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不受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的限制。由于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无法办理退休,可按照当地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当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直到达到缴费至满15年为止,方可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wt.12364.com/flwt/1bc588473837e65c.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