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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罪(法律上会怎么定义)

admin3个月前746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罪,当男性在强奸过程中被女性意外捅死了,法律上会怎么定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深陷传销的人勒死监工并逃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
  2. 还记得当年的于欢吗那个为了生母不被讨债的侮辱失手将那个恶魔捅死的于欢怎么判刑的
  3. 当男性在强奸过程中被女性意外捅死了,法律上会怎么定义
  4. 女子被强奸,趁男人穿衣服时将他杀死,属于正当防卫吗
  5. 坏人入室,被屋里主人用刀砍死,屋主人有罪吗
  6. 如果被人围殴,在反抗中打死了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怎么判定自己的生命是否遭遇危险进而确定防卫方式
  7. 丈夫看见妻子被人强奸,一怒之下杀死强奸犯,属不属于故意杀人

深陷传销的人勒死监工并逃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

传销有“南派”和“北派”,南以欺骗为主,暴力成分较少使用,北则是将人骗入传销场地后被骗人不服从,即使用非法拘禁、伤害生命健康等手段迫使被骗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损害财产行为。根据传销造成伤害后果记录显示,严重的致被传销人死亡。以上说明,传销是通过欺诈、胁迫及暴力等手段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被传销人在无法向公安机关等外部环境传讯危险信号,为削除自身面临伤害险情,向传销机构人员使用暴力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还记得当年的于欢吗那个为了生母不被讨债的侮辱失手将那个恶魔捅死的于欢怎么判刑的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11个暴力催债人对于生母苏银霞的极端侮辱,于欢拿起一把水果刀对于欺凌者乱捅,导致4人受伤,其中伤者之一的杜志浩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于欢做了一个为人子“该做”的事情

苏银霞夫妇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2014年的时候,因为资金问题,后来借了高利贷。高利贷这东西,就好比滚雪球,越滚越大,时间越久就越难以偿还。

往往和高利贷伴随在一起的,就是暴力催债,当年苏银霞面对的也是暴力催债。十几个催债人无论从行为还是语言上对苏银霞都极尽侮辱,但是当于欢的姑妈报警之后,警方并未及时处理,只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现场。

催债人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嘴上,弹烟灰到苏银霞胸口,甚至在苏银霞面前脱下裤子裸露下体,最后再加上警察离开等多方因素的推动下,于欢情绪失控,拿刀伤人。

抛开其他因素,作为一个儿子,在亲眼目睹母亲受到如此侮辱的情形,却又求助无门,于欢的行为起码符合大部分人的认知:保护母亲。

虽然他的行为已经违法,但是在那样的情形下,他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吗?

所以,山东高院最终的判罚还是比较公平公正的,防卫过当,判刑5年。

高利贷碰不得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悉当年苏银霞借贷的高利贷年息是20%,如果从法律上来讲,类似这样的民间借贷并不违法。

然而就如上文所讲一样,和高利贷直接挂钩的就是涉黑团伙,这是规律也是必然。

放贷方之所以敢放贷,依托的不仅仅是那一纸合约,更是仰仗背后一些涉黑团伙,在催债的时候,这些涉黑团伙就会采用暴力手段,讨要本金和利息。

而这才是高利贷碰不得的真正原因所在。

在此案件当中,暴力催债人也正是涉黑团伙。于欢案件发生近4个月后,放贷方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志浩则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

在山东高院宣判于欢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之后,于欢母亲苏银霞涉非法吸储获刑3年,其父亲于西明获刑4年。同时,两人还被判处8万到15万元不等的罚金。

苏银霞既是受害方,也是加害方。对于于欢父母的判罚,则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显示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苏银霞当初是为了维持企业经营,自己不但非法吸储,并且还借了高利贷。初衷是好的,可是两种“方法”都不正确,前者把自己送进监狱,后者把儿子“送进”监狱。

“辱母杀人案”对于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2月1日,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审判范例。

事到如今,随着于欢的减刑出狱,该案算是告一段落,但是由此案引发的思考却远远没有停止。

那就是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讨论。

有史以来,在大部分人心中,一直秉承“杀人偿命”的理念。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这样的观念开始发生质的改变,人们不再盲目的认同这一理念,开始变得更理智的结合案发情形,当事人的处境都各方因素去区别对待。

这不仅仅是个人法制观念的进步,更是法制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轰动一时的“昆山龙哥”持刀被反杀案可以说具有标志性意义,而两高一部对于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更是让大众为之振奋。当相对弱势群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用再一味的忍让、躲避、承受,而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合法的防卫,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桩桩类似的案件,是法治进程的一个个标签,随着法治建设的继续推进,相信法律可以更好的维持正义,保护人民群众。

当男性在强奸过程中被女性意外捅死了,法律上会怎么定义

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要成立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1]本案中,杀害行为是发生经行为发生过后,则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第二个条件,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就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了。

女子被强奸,趁男人穿衣服时将他杀死,属于正当防卫吗

正在强奸时,把男人杀死,属于正当防卫。强奸行为已经终止,乘男人不备,把男人杀死是防卫过当,还可以说是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进行量刑处罚。

坏人入室,被屋里主人用刀砍死,屋主人有罪吗

首先,坏人入室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非法侵入住宅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坏人只要身体全部进入住宅就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屋主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要正在进行;

3、针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而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取决于侵害人当时的行为的危险性。

因此,坏人入室,被屋里主人用刀砍死,屋主人是否有罪的一个关键点是:坏人入室做什么?

为了更好的理解,举几个例子:

1、如果坏人只是非法侵入,屋主人对其强行驱除并导致坏人受伤的,屋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如果坏人入室是为了偷窃,没有暴力行为,也没有对屋主的生命构成威胁,而屋主用刀将其砍死的,屋主属于防卫过当;

3、如果坏人入室是为了盗窃,但是被发现后对屋主使用暴力想要杀害屋主,此时屋主用刀将其砍死的,属于正当防卫;

4、如果坏人入室是为了杀人,屋主用刀将其砍死也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对正当防卫有特殊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有什么后果

首先,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防卫过当造成重伤的,可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致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防卫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被人围殴,在反抗中打死了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怎么判定自己的生命是否遭遇危险进而确定防卫方式

前两年看到美国一个案例。一个身高体壮的大汉粗暴地推倒一位老人,然后转身欲离开。随后,老人拔出身上的手枪(肯定有持枪证)从背后向大汉射击将其击倒,该大汉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庭审中,检方发言人说“没有任何人有任何权力去伤害任何一个人”,最终,老人被判无罪。

这个事件已过去很久,但依旧令人印象深刻。试想一下,若发生在我国,在“只能对等反击”、“不得防卫过当”这些高难度问题的困扰下,该老人大概率会被判“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最好的结果是“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判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因老人年过70)”。

我的看法:若被无端侵害,应支持受害人的“无限防卫权”。彻底取消“对等反击”“防卫过当”这些荒谬的法律规定。因为这些规定难度之高,连法官都不知如何操作。既然这样,这些不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意义何在?

丈夫看见妻子被人强奸,一怒之下杀死强奸犯,属不属于故意杀人

先来说说一个案子,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一对中年夫妇平常关系还不错,偶尔会产生争执吵架,在他们家隔壁不远有一名男子跟他们家关系还不错,两家人经常串门的,这对夫妻一旦有点矛盾,该男子就都会主动上门调解,时间长了两家人关系越来越好,而这名男子过去曾经是代课老师。

有一次两夫妻又吵架了,该男子又主动说去劝解,这对夫妻里面男性因为吵架生气出门下地干活去了,只有妻子在家里面躺在床上生闷气,这个时候这名男子进来发现女子躺在床上,于是对女子动手动脚,对女子进行了肉体上的侵犯,女子反抗并呵斥对方,对方不为所动于是女子叫醒了躺在床上睡午觉的十岁孙子,男子见状转身逃跑。

没想到下午这名男子又来了,还是对女子动手动脚,最终在女子拼命反抗下没有得逞又离开了,女子害怕他还会来,于是晚上把事情告诉丈夫,丈夫知道后怒火中烧,打算去找对方理论,被妻子拦下来,因为害怕自己的名声败坏,所以选择了隐忍,没想到后面的事情发展成这个样子。

一天丈夫出门下地干活,妻子在自家的养猪场里面打算干活,没想到这名男子跑到养猪场里面,直接扑倒女子,抚摸对方身体并试图脱下女子的裤子,女子反抗该男子压在女子身上打算实施侵犯,这个时候女子大声呼救,刚好女子的丈夫回来看到这一幕,于是拿起木棍打在了这名男子身上。

这名男子发现事情败露,于是跪地求饶,并写下保证书,内容大概是描述了自己侵犯对方的内容,然后还写下了自己保证不会有下次,以及签上自己的名字,最终才让他狼狈离开,以为这个事情结束了吗,其实并没有结束,第二天女子的丈夫被逮捕,理由是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手臂骨折。

该男子手臂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打人的丈夫被刑事拘留,侵犯女子的男人两个月后被批捕,该男子的家人认为自己的父亲并没有对对方做什么就被打成骨折,要追究这对夫妻的责任,而村里面的很多人都说,被打的这名男子在村子里面行为不检点,经常调戏猥亵其他女性,但是这家人自己觉得自己父亲不是这种人。

被侵犯的女子自己丈夫被逮捕,自己向警方反应自己是被侵犯的时候丈夫才打跑对方的,而侵犯男子其实家里面的人脉广,有人专门打电话为他打招呼,而且还有人打电话来警告女子一家,说什么证据不如关系跟一个电话,要求他们家不要再闹,最后新闻记者在采访当中这些都得到了证明。

在这个案件当中女子的丈夫看到妻子正在被侵犯,于是打了对方,对方停止侵犯后求饶,女子的丈夫也停止了打人,只是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这种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所以上去阻止这个完全符合法律,在对方停止犯罪后也并没有对犯罪分子进行再伤害,这个也完全在法律的合理范围。

正常来说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但是为什么还被抓走呢,这里面嫌疑人家属在里面的行为有很大关系,法律正常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是在面对正在不法侵害的时候有效,如果停止了侵害那么就不可以在实施暴力,停止侵害还使用暴力,那就是超出正当防卫的界限,只是很多时候就算你做到了这些,事情也没办法按照你的想法去发展,能影响结果的因素太多,就像上面这个案子一样,你能怎么说呢!

OK,关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罪和当男性在强奸过程中被女性意外捅死了,法律上会怎么定义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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