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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他人信用卡什么罪名
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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