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受害人不去报案,警方知道也不能立案调查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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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后有部门监督吗
公安局立案后有部门监督,这个部门就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有人报警,哪些情况应该是不出警不立案的
问题解答1: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以后,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警?
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公安机关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也就是说,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报案事项以及求助事项,且情况紧急的,公安机关都应该及时出警并处理警情,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或者是不属于情况紧急的事项,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出警。
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必须出警:
一,紧急报警事项:
1,刑事案件;2,治安案(事)件;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紧急求助事项: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以下情形可以拒绝出警或者根据需要确定:
一,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求助事项。
二,公民遭遇侵财以后,亲自到公安机关报警,但是不属于情况紧急,需要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定性的。
三,对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不需要紧急处置的。
四,其他不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
问题解答2:什么情况公安机关应该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这里提到的“不予立案”是指的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但是有些案件即便是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例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都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1,案件没有犯罪事实,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
2,涉案数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的。
3,因为邻里纠纷,口舌纠纷,家庭纠纷引发的,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符合不予立案情形的。
延伸解读:总之公安机关不出警,或者不予立案肯定有其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出警的行为是错误的,可以依法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进行投诉控告。
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依法启动复议复核程序,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意思是什么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受害人不去报案,警方知道也不能立案调查吗
绑架罪属于国家公诉案件,不需要当事人报案就能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绑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
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
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予以立案和立案区别
一、预立案和立案的区别
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顺序不同,先立案后侦查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侦查的主体,目前语境下,是特指公安机关。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
3、立案不一定为刑事犯罪立案: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立案侦查:适用对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违法案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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