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行政诉讼的撤回,以及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行政诉讼撤销房产证后怎么办
-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解释
- 如何停止民事诉讼,打行政诉讼
- 行政判决行政违法但不撤消行政行为怎么办
-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吗
-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什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撤销房产证后怎么办
首先明确是不是登记错误,建议去房产登记部门调取房屋档案查看之前的登记是什么结构,如果原来的档案是对的,与现在不符,可要求房产登记部门更正。
如果去房产登记部门查到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符,建议查找房屋建设的相关图纸,找到证据证明房屋结构后再申请房产登记部门更正。
如果在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登记部门不更正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1.题主可以取消录用资格违法为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2.从诉讼的角度分析,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下列情形:
1)人社部门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比如没有依照所在省份的行政程序规定,未告知题主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或者取消录用资格通知的送达方面证据缺失。
假如仅存在前述情形的话,最后判决结果可能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简单的讲,就是对本次取消录用资格事件作个法律评价,认定人社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程序不合法,但取消录用的结果不变。
2)对取消录用资格进行实体性审查,人社部门作出取消录用资格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如果答案为否,则可能判决撤销。
3)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
能否达成调解,很大程序取决当地行政机关对案件败诉风险持何种态度;
达成何种调解内容,取决于N种因素。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解释
【重点法条】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4条。
【意思分解】1、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该原则意思是:
(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如何停止民事诉讼,打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中止有六种情况,分别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行政判决行政违法但不撤消行政行为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1、当您的情况符合上诉条款时,那么行政判决是准确的,此时,您无法撤销原行政行为,只能依据此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诉条款时,那么行政判决是错误的,您可以根据您的审判情况,如果是一审判决,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一审裁定,您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或裁定,您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部分情况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吗
不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符合第12,13,14条的向条文所示机关申请。
不符合的按照第15(5)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或者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附:《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什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变更判决
你搞错了吧。按照行政诉讼法,很明白就是D,怎么可能是C,不知道你有什么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