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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对拆迁补偿的规定(政府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

admin1周前666

企业拆迁补偿按纳税额的几倍补偿

企业征收土地补偿土地产值的6倍到10倍,我们国家的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够是国家任何的个人和企业的话都是不能够土地征收的,并且在土地征收的过程当中,它也是有一定的程序必须要遵守的。

企业拆迁补偿需要计入收入中,但是否需要交税,要分情况。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需要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清算时,如果收入支出差额大于0,则需要交税。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第15条、16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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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费应该怎么纳税

一、企业拆迁补偿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企业征收拆迁出台相关的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因征收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不属于免税、不征税范围,企业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并依法扣除相应费用后,结余补偿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缴纳。

二、企业使用拆迁补偿款新购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项目为搬迁费用和资产处置费用

1、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0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项规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相应的各类资产购买不得作为搬迁支出”。

提请企业关注:国税函[2009]1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购买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费用可抵扣的规定已被废止。已废止的118号文中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拆迁项目,重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项目的费用不得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该部分往往金额较大,企业主在搬迁过程中应当谨慎决策新购置项目,以免出现不可抵扣和大量应纳税金额的税收风险。

2、企业拆迁补偿款的扣除项目主要是针对员工安置以及资产变卖和搬迁支出,该部分较资产重置支出占比较小但明细项目较多,普遍存在于企业搬迁过程中,需要企业关注具体扣除项目下的财务核算。

实务中可扣除项目全部计算的结果大概占到全部拆迁补偿款的5%左右,如果企业有专业财会、税务人员去组织整理材料,还原企业上述费用的真实情况,以上可扣除项目最高有可能达到整体拆迁补偿总额的20%左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的规定,这些项目具体包括: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5、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6、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三、如果符合政策性搬迁要求,企业可以申请备案以获得拆迁补偿款五年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40号文》为企业提供了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在符合政策性搬迁前提下,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企业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可以享受最长五年的递延纳税期间。

由于兜底条款的存在,导致政策性搬迁范围较大。若满足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两个条件,基本该拆迁项目可以纳入政策性搬迁范围。《40号文》对于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的列举式定义,企业在接到搬迁公告时应当及时判定该拆迁项目性质: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递延纳税是指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最长五年的搬迁年度结束后,对拆迁补偿款结余进行汇总清算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应当明确自身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责任,并及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纳税优惠政策,了解上述涉税事项相关要求,以免出现应缴未缴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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