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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签字有效吗)

admin1周前898

大家好,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签字有效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和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签字有效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和中介签约独家是否有好处费签约后,自己私下售房了是否可行
  2.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中介和炒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3.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不能买法律后果如何
  4.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签字有效吗
  5. 代人买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6. 回迁安置房,私下签的合同有效吗
  7.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

和中介签约独家是否有好处费签约后,自己私下售房了是否可行

如果你和某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协议,在协议期限内你不能自行出售或通过别的中介机构出售房子。如果出售此房,就要付给这个中介公司一定的服务费哦。因为你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协议后,中介公司会加大对你这个房子的推广力度。包括付费的网络端口,橱窗广告等。中介公司应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一般中介公司在与你签订独家协议时,会约定一个期限。还有保证金。会给你合理的建议房子出售价格。如你同意此价格出售的话,在协议期内,不能随意变更房价。以保证房子正常出售。如中介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此房屋。只要支付给房主相应的保证金。

独家协议对于双方都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卖房者来说,跟有实力的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协议。有利于房子尽快出手。因为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协议后,中介公司会加大对自己房子的推广力度。你便于有更多的客户看自己的房子,房子可以买上一个好价格。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房子售出,则可以收到中介公司的保证金。如果选择的中介公司没有实力公司较小的话,不利于房子的出手。反而,你通过别的中介公司在协议期内售出此房时,要付给他相应的服务费用。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签署独家协议可以保证房子。确保出售。是靠谱的房源。第一可以有效避免同行的竞争。第二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第三,如果房源在别的公司出售的话,也会得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是对自己工作的一种肯定。

是否签订独家协议,取决于售房者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中介和炒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首先第一,炒房人也就是中间人在和第三方也就是买房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否出具公证委托(如果出具有效的公证委托那这中间人和你签订的合同就有效,无需他们过户,),第二中介明知炒房人没有公证委托还为其签约办手续,这是不合规的,中介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没有出具公证委托,那这个炒房人是没有权利处理这套房屋的。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不能买法律后果如何

现实中是可以买卖的,但会有很多限制条件,目前在村里农户之间互相转让是可行的,但对于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是不允许自由买卖的,即便出现私底下出现农户卖给村外个人的情况,也很难获得相应权益保障,例如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允许重建或翻新,一旦宅基地确立为危房时,可能就会被原属村集体直接收回处理!目前村里宅基地和房屋允许转让的情况大概有几种情况,下面结合我们这边农村情况简单聊一下:

如果转让对象是面向村集体成员:

第一种:村里宅基地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户可以转让。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农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但现实中,由于很多地方会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因而子女实际上就会继承父辈或祖辈的宅基地和房屋,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有些农户手上会有两三处宅基地,有时可能会更多,由于农户家里成员有限,往往就会造成一些宅基地长期闲置而浪费,但目前又没有明确的回收办法,因而是允许这类农户将自家多余宅基地和房屋转让给村里其他农户的!

由于转让对象也是该村集体的成员,实际上宅基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转移,并不影响村集体对宅基地的控制,另外,这样的处理方式也符合普通村庄,使得新增人口也可以获得宅基地,并有效降低村里一些村民“一户多宅”情况!

第二种:进城买房生活的农户可以转让。目前来看,村里人进城买房的越来越多,尤其是村里大多数年轻人基本上都会选择进城买房生活!由于很多父母在孩子小时候就已经在村里准备好宅基地,甚至有些农户在村里已经为子女盖好新房,但由于年轻人结婚后进城生活了,实际上就会造成一些农村新房长期闲置。而这时村里会有一些房屋破旧的农户,可能就会希望买过来,这样省得自家再重新盖房,会节省大量成本,因此,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被允许的!

如果转让对象是面向村集体外成员

目前,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农户只是享有使用权而已,对于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自由转让的,尤其是不允许村里农户私下转让给村外的个人或组织,另外,根据前两年国土部门的三令五申,虽然目前是希望盘活农村房屋的价值,但却反复强调是不允许城里人去农村置办房产或盖房的,即便私下里出现类似情况一旦查实或发生纠纷后将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

不过,虽然目前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转让,也不允许城里人去农村买房,但却可以允许部分地区进行农村房屋租赁。据了解,去年在西安高陵等地区已经进行试点,通过“农村房屋共享”方式,可以租赁给村外个人或组织进行经营,例如去年报道西安市高陵区就推出了首批“共享村落”,当地一位城里71岁老大爷通过“共享村落”方式在村里租赁了一处农村房屋,并且经村集体和农户同意后允许进行翻盖或重修,这样就可以晚年去乡下养老休闲了,也使得农户通过房屋租赁获得一定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了农户增收!

另外,对于村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共享村落”获得农民闲置宅基地或闲置房屋使用权后,在租赁期限内除了可以用于个人养老、休闲居住外,也可以用于创新创业方面,可以发展乡村民宿、旅游、创意、文化、商贸、娱乐等行业,或许通过此类农村房屋改革试点工作,以后城里人去农村租赁农户房屋或休闲养老会更方便了吧!以上仅为个人见解!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签字有效吗

没有效。

合同是双方签字后才生效。

不过如果,能证明已经是事实履行,但由于情况特殊,只有一方签字,也是有效。

但为了规避风险,还是双方签字后比较好。

代人买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在新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两个主体,购房者与开发商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购房人除了选房权和在价格方面享有部分议价权之外,对于其它合同条款根本没有讨论协商的余地。开发商滥用其支配主导地位,一切从利己主义出发,单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霸王条款,迫使购房人被动接受,即使购房人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往往也会以合同条款已备案为由加以拒绝,这样达成的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原本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均制订了网签格式合同,这个合同文本比较规范,也是相对公平的。但是开发商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通常会增加一些补充条款或者对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将开发商的一些法定义务范围缩减,甚至采取一些模棱两可、李代桃僵的做法,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备案时间拖延

新建商品房买卖实行网签、备案制度,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在网签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实际上,没有几家房地产公司能做到,推迟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进行备案的都有。

2、办理产权证时间拖延

房屋产权证通常都是由开发商代办,依照相关规定及网签的合同条款内容,开发商应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妥产权证。但是,在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办证时间被随意延长,有的改成交房之日起不超过210天,远远超过法定时间。

3、恶意缩短质量保修期

如果说对于备案及办证时间拖延,开发商还可以以政府部门排期为借口,购房人尚可接受的话,那么违法缩短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则令人深恶痛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但是,不良开发商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网签合同中将屋面防水保修期缩短为3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1年,装修工程保修1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这个保修规定比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大幅缩短了40~50%,这样明显违法的合同条款竟然能够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审核,实在是匪夷所思。

4、精装修房逃避保修责任

国家推行商品房精装修出售,目的是为了解决装修对房屋结构的破环、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以及噪声扰民问题。既然是精装修交房,开发商就应该对最终的精装修房的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开发商往往会将房屋买卖合同分解,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网签合同仍是毛坯交房,而装修工程需要购房人与一个开发商提供名字、不知在哪里的装修公司签订蒙面装修合同(购房人根本见不到装修公司的人),并被要求授权装修公司代收房。这样一来,毛坯房没有直接交给购房人,存在质量问题可能被掩盖,而精装出了问题,开发商又可以甩锅给装修公司。出了质量问题,可能就会踢皮球,最后受害的是消费者。

5、交房标准模糊不清

精装修的交房标准按照规定,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但是,开发商却有意模糊装修标准,样板间清一色大品牌,可交房标准中却不指定品牌,这样就给日后的猫腻留下了空间,最后的交房标准,往往偷梁换柱,使得原本3000元的装修标准,最后可能变成了2000元,甚至1000元的装修标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精装修房饱受诟病的地方。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势在必行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监督开发商认真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应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条款的主要责任,尤其是开发商报备的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对于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应当责令修改。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尽量完善统一的合同格式条款,对一些关键条款可以增加选项,严格限制开发商随意修改格式条款。同时合同备案机关也应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手续,落实法定备案、办证时限,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精装修房,国家也应尽快制定相应规范或标准,明确由开发商承担精装修房的最终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开发商随意缩减法定质量保修期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落实质量保修的主体责任,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回迁安置房,私下签的合同有效吗

这个签独家又反悔的一般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别的中介成交了,又不想跟独家的中介说,但是中介间信息传递很快的,卖了哪套房子,也许你房本还没有拿到手,中介就知道你卖了,这时候你去拿房本,肯定不会给你,如果一旦有确切证据证明你通过别的中介卖了这套房子,也许你需要赔偿的,赔偿中介!但是这套房子,你真是不想卖了,没有其他原因,可以找中介协商,申请解除限时独家,但是你需要把中介给您的保证金退还,希望对您有帮助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夫妻一方到底是要买房还是要卖房?因为题目当中只是说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有可能是买房也可能是卖房,而买房和卖房作为夫妻一方而言,能单独做主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比如,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私自购得了一套房产,那么通常这种情况下,不论他动用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另一方配偶不会持异议,因为一般来说,买房不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造成什么损失,即便一方是对外借债,或者是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但所购买的房屋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自行做主,也不会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一方是擅自出售房产,那就要另当别论了,首先要看夫妻一方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为该房产不是属于一个人的,应当是双方的,所以在处分的时候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在另一方不知晓的时候擅自处分属于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假如另一方追究下来,是可以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但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而使买房人遭受损失,那么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看看是否可以追究夫妻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看看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能够获得该房屋的产权,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和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买方签字有效吗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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