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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属于非法集资吗
拉人头是传销类犯罪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中也可能存在拉人头,但是并不是主流。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违法、公开地向社会不确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人往往是大肆公开宣传后,来者不拒地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资。相比传销这种人拉人的金字塔人员结构模式,非法集资更像是一个中心“辐射”多人的扁平化模式。
当然,近年来,传销犯罪和非法集资犯罪不断融合,部分传销人员规避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三级以上的定罪标准,设置两级结构,人拉人继续存在,并许诺拉人奖励(动态收益)和投资数额奖励(静态收益)。这时候,由于层级不够,不能按照组织领导传销处罚时候,就按照较轻的罪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当然也存在非法集资集资者为了集资速度,引进传销拉人头的模式实现快速裂变。
总而言之,拉人头不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但非法集资中也会存在拉人头现象。
别人强迫你发表动态犯法吗
犯法,要挟强迫肯定是可以起诉他的,其实你可以拒绝,对方再怎么强迫,你自己的东西,想发就发,想不发就不发,他能怎么强迫,还能动手不成,所以你自己可以解决的应该,如果自己实在解决不了,那就通过法律的武器,去制裁他,什么社会了还敢强迫加威胁,不要软弱
发朋友圈派出所查得到吗
发朋友圈能够查到。但是你发的朋友圈对于国家安全不构成任何影响。或者你所发的朋友圈没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不是违法犯罪,不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法规的都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都是自己生活状态,或者每天的生活写照,一些心灵鸡汤文章等等都没有任何问题。
返利活动会犯法吗
只要是正规的返利就不算犯法。但是现在这个返利网鱼龙混杂,让大家难以分辩,而其中一部分返利网站往往夸大返利金额,设置提现门槛,恶意拖欠返利,更可怕的是,一些黑网站也打出购物返利的名号来欺骗消费者。当然正规的返利网站是真的有返利的。正规的网站是不会收取你任何费用的,只会返利给你,平台也绝不会要你提供什么账号密码等等。
领航app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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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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