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民事案件的时候,是会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的,那么你知道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否必须出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否必须出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如果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按第三人个人意愿,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出庭的作用在于主张自己在于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就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在那个席位上,要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而决定在原告席还是被告席上。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必须出庭,则第三人要出庭,如果不是必须。第三人可以不出庭,但对于不利的判决结果还要承担,第三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有专门的第三人席位。
二、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有以下特征:
(一)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二)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三、
民事诉讼中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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