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个人合伙是否是非法人组织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admin1周前1275

今天给各位分享个人合伙是否是非法人组织主体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任何人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3. 合伙企业为什么不是法人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法人吗为什么
  5.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个人合伙是什么概念
  6. 民办非企中法人单位、合伙单位、个体单位,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7.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全部是法人吗

任何人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谢谢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这是三种不同的形式,区别在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民非组织均登记为法人型。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条例》规定的设立要求,法人型民非组织应当是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要求符合民法理论上法人的特征。因此,法人型民非组织具有完全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可将登记的民非组织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合伙型民非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该条同时规定了9类具体的其他组织类型,合伙组织即包括其中。笔者认为,基于合伙形成的民非组织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特征,应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民非组织还是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民非组织中的合伙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合伙的诉讼主体模式。首先,合伙成立的民非组织均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机构,民非组织虽不像合伙企业那样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方可成立。对于民非组织的运行,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结构要求。相反,传统的合伙中,除了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比较规范外,非企业型合伙的架构和运营一般比较松散,法律对其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等强制性规定,因而与民非组织不可等同。其次,《条例》要求民非组织必须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换言之,合伙型民非组织必须拥有一定的独立的财产,只有在民非组织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对外债务时,才可能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传统的非企业型合伙中,合伙组织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往往是高度混同的。再次,合伙型民非组织并非法人型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综上,合伙型民非组织完全符合《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也未对合伙型民非组织作出类似《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特殊规定,故合伙型民非组织属于《意见》规定的其他组织,由登记设立的民非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无需由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笔者认为,合伙型民非组织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确定标准。执行中,如果合伙民非组织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可追加其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个体型民非组织,是否与普通个体工商户一样,当然地由开办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主体?笔者持否定意见。一方面,个体型民非组织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特征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一是均需要合法设立,虽然登记机关不同,但仍需经法定程序登记设立;二是均具有组织机构的特征,均通过设立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对外经营上往往以经登记的组织名称为代表。另一方面,二者间的区别更为显著: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民诉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有特别规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而法律对个体型民非组织的诉讼主体并无规定。二是从组织架构来看,如前所述,个体型民非组织的组织体系较个体工商户而言更为复杂和完备,更符合《意见》对于其他组织应具备的“一定的组织机构”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运行组织往往非常松散,理论通说则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范畴,而非将其纳入其他组织的范畴。综上,个体型民非组织与个体工商户相比,更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应参照《意见》规定的其他组织,由登记设立的个人型民非组织名称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非由开办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当事人。对于合伙型民非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该条同时规定了9类具体的其他组织类型,合伙组织即包括其中。笔者认为,基于合伙形成的民非组织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特征,应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民非组织还是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民非组织中的合伙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合伙的诉讼主体模式。首先,合伙成立的民非组织均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机构,民非组织虽不像合伙企业那样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方可成立。对于民非组织的运行,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结构要求。相反,传统的合伙中,除了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比较规范外,非企业型合伙的架构和运营一般比较松散,法律对其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等强制性规定,因而与民非组织不可等同。其次,《条例》要求民非组织必须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换言之,合伙型民非组织必须拥有一定的独立的财产,只有在民非组织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对外债务时,才可能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传统的非企业型合伙中,合伙组织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往往是高度混同的。再次,合伙型民非组织并非法人型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综上,合伙型民非组织完全符合《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也未对合伙型民非组织作出类似《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特殊规定,故合伙型民非组织属于《意见》规定的其他组织,由登记设立的民非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无需由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笔者认为,合伙型民非组织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确定标准。执行中,如果合伙民非组织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可追加其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曹克睿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伙企业为什么不是法人

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根据相关法则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2、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法人吗为什么

不属于法人,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民间非盈利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它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属于行政机关,是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个人合伙是什么概念

建议注册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严格来讲,只能是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目前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若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只能以其中一位合伙人为经营者办照,其他合伙人便成为隐名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不会显示,易导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虽然较公司制企业少缴一道税(公司制企业本身要缴企业所得税,其股东获得分红后还要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债务以企业资产为限承担,股东仅以其承诺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其投资人全部财产对经营中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属家庭财产投资的,还要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民办非企中法人单位、合伙单位、个体单位,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我的理解是:由民办性质的经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非工商局登记)登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或单位,这些组织与单位的分类:

1、法人单位:一般指有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团体(如:慈善机构,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如:福利企业等),2、合伙单位:上述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中的合伙形式组成的单位(由合伙人发起组成的)

3、个体单位:一般指上述性质的组织或单位中,由个人登记组成的单位,如:社会工作者(社工)、志愿者等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全部是法人吗

公司是法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2、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要事项作出决议。你们出资对等对有争议事项很难达成决议,不是最佳组合。3、没有这样的要求。4、不能。5、这是必须的。注册时必须提供,这个文件叫公司章程,是公司大法。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一定要根据自身利益详细约定权利义务。比如表决权;法人的产生及变更等。当然再好的规定主要还是靠人执行,最重要的是合作伙伴的人品,诚信。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链接:http://flwt.12364.com/flwt/281b2fbe09c45b89.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