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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各是什么意思)

admin3个月前428

今天给各位分享诉讼时效中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各是什么意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给法院邮寄起诉材料遭拒收,诉讼时效会有影响吗
  2. 三年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借了钱,三年不还,就不用还了吗应该怎么理解
  3. 起诉后,可以再撤回吗
  4.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胜诉权一定会丧失吗
  5.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各是什么意思
  6. 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7. 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追回欠款吗

给法院邮寄起诉材料遭拒收,诉讼时效会有影响吗

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提起诉讼情形下中断诉讼时效,有附加任何的限制性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没有被按撤诉处理才能认为是“提起诉讼”。那种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做法是把“当事人主张权利”与“提起诉讼”混同了。只有在当事人主张权利时才会要求主张权利的通知要到达相对人,而当事人提起诉讼则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受起诉状是否送达对方的约束。

三年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借了钱,三年不还,就不用还了吗应该怎么理解

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有关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所谓的诉讼时效,即是指权利受到保护的法定期间。如果你在诉讼时效内对你的债权不闻不问,那么你将会丧失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朋友借你的钱在三年前履行期就已届至,在这三年里你一直不管不顾。那么三年后如果你要把朋友告上法庭,朋友可以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届时,法院将会判你败诉。

那么,该如何在诉讼时效期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实我们可以运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你可以通过发短信、发催收通知或者直接要求还债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你一旦这么做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届时,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然,即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你也只是丧失了请求权,受领权并未丧失。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那么你也有权接受履行,他事后也不能反悔。

起诉后,可以再撤回吗

起诉后,可以撤回。

起诉审查通过后,有七天的缴诉讼费的期限,七天后不交费,自动撤诉。

如已缴费,在法院判决下达前,都可撤回起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胜诉权一定会丧失吗

诉讼时效所规制的是"诉权",即"提起诉讼的权利",它是一种程序性要求。以前民诉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二年,个别类型的案件为一年,但最长为二十年,比如遗产继承;现在改为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而"胜诉权"是实体权力,是人民法院适用实体法,运用审判职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纠纷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不会再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了,也就是说,你将丧失"胜诉权"。

但是,诉讼时效也有例外情形,即"诉讼时效的中断"。一旦发生中断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起算。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呢?按民诉法规定,你每主张一次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重新计算。比如,甲向乙借1000元,借款时间是2016年11月1日,还款期限是一个月,那么,其诉讼时效期间就要从2016年12月2日起算(从次日起算),至2019年12月2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乙在2019年12月1日找到甲要求还款,甲未还款,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会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重新计算了。

此外,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没有约定,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则从主张权利的次日起算。

因此,如果诉讼时效没有发生中断的情形,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就必然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你的合法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就不会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各是什么意思

谢谢邀请。下面就问题进行回答: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为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给予权利人以合法保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完成,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即属其一。需注意,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不同于以往规定的两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再重新起算后,仍需再次计算三年的期间。

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在特定期间停止进行。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故学理上又称为诉讼时效的停止或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为前提的,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时间内,出现了权利人客观上主张权利的障碍,法律继续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那么,就会导致权利人因时效经过而受损,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对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客观上行使权利障碍的,诉讼时效应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注意三个点:(1)中止事由需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已经过的期间并不作废;(3)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既非重新计算三年,也不再按照剩余的期限来计算,而是重新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无论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是发生在倒数第六月内,中止事由消除后均再计算六个月。这也是《民法总则》(包括今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不同于以往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中止与中断的具体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总则》194条做了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总则》第195条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司法实践需注意的几点

1.并非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所有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规定,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需中止。但如果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者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诉讼时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持续的期间,应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3.案涉财产被扣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刑事扣押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财产被扣押期间,相关权利人不能随意处分该财产。正因此,在民商事纠纷涉及的标的物被扣押的情形下,扣押行为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就成为争议的问题。在刑事扣押期间,民事权利人不能就被扣押的财产实现其民事权利,但并不影响其对该扣押财产主张权利。换言之,其主张权利本身并不受扣押行为影响,但其权利能否实现却受扣押行为的影响。而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条件是,由于该客观事由的存在,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显然,扣押并不符合该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应注意的几点

1.关于“提起诉讼”的理解。第一,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其他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第二,这里的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应包括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此外,如果权利人为保护民事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但如果仅是其对主管机关的认识错误,但主张的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则也应认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一般情形下,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特殊情形除外。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行为已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则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关于“提起诉讼”中断时点的确定。简言之,这里的“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而非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和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基于诉讼时效中断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立法目的,规定在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该立法目的。

3.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民事案件因当事人刑事报案而中止审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尽管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但由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仍然存在,故诉讼时效期间仍应持续中断,不应因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否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该中止时间也应一并计入中断时间。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仍需继续计算的,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报案之日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讨论这个问题要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何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也就是说,提交起诉状之日,诉讼时效开始中断。

即起诉最终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追回欠款吗

您好,债权人眼见诉讼时效快要过去的时候,就要转变催款策略了。这个时候要钱是次要的,攻心为上让借款人放松警惕重新签署一份借款协议才是重中之重。一旦有了新的还款协议,那旧债权就成了新债权,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有的人防范心很重,无论债权人怎么连夸带哄他都不会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这个时候就需要债权人向借款人发送催款通知单了。只要他们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那么债权就会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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