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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退出侦查一般不会通知本人,但当事人可以询问案件负责人。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件由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公安局,才算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理所必需的证据;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