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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种类和特征(应该怎样处理啊)

admin2个月前541

很多朋友对于民事证据的种类和特征和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应该怎样处理啊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仲裁笔录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吗
  2. 伪造证据与提供假证据有什么区别
  3. 一审结案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什么
  4. 公安正在侦查阶段的卷宗能提供给法院作为民事判决证据吗
  5. 判决书中发现伪造的证据怎么办
  6. 手机里的录音不能当证据吗为什么要什么样的录音才可以呢
  7. 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应该怎样处理啊

仲裁笔录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吗

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手机录音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那么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搜集录音证据需注意哪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并非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伪造证据与提供假证据有什么区别

没什么区别,唯一区别便是伪造主要指的是在真证据上作假。而提供假证据指的是证据本身就是假的、凭空捏造。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一审结案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什么

所谓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该证据尚未形成或产生,或者虽然该证据已经形成或产生,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证据已经形成或产生的情况。

注意:

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对于逾期证据进行放宽,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具体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是否采纳。

故建议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要及时申请,即使一审法院未调取到成功,在二审程序中也可向二审法院继续申请调查取证,且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公安正在侦查阶段的卷宗能提供给法院作为民事判决证据吗

刑事案件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原则

(一)已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直接采纳,除非有反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采纳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给予当事人相应救济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未能认定的证据,则不应在民事案件中当然的排除适用。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较民事案件较高,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标准”,而民事案件中仅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或“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故此,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某项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但在民事审判中,该项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违约、侵权、有无过错的证据。

(二)未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

1.不当然采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3号判决书中指出:“不能认为询问笔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根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即具有证据能力。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同样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未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不能当然的采信,而应该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质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未经质证不能采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询问笔录证据的质证主要包括:

(1)对真实性存在异议。如在(2016)浙民申1802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刑事案件中的笔录”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是错误的。公安询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下形成的,其陈述可能并不能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某些刑事侦查笔录还存在刑讯逼供,真实性极不可靠。”又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377号民事裁定书中,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是法院调取的刑事案件中的笔录,但刑事案件笔录属于保密材料,一审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对于此类质证意见,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因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就本案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上述讯问和询问笔录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2)对合法性存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刑事侦查笔录是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则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此类质证,法院通常会以“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而当事人几乎均无能力证明存在非法手段,因此这一质证意见很难得到采纳。

3.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某一事实证据原则

由于刑事笔录的被询问、被讯问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可能会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该刑事笔录的内容可能有真有假,不宜直接将此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应结合案件案情、证明结果的公平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认定。如笔录供述等可以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如笔录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互相矛盾,则需要审判人员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选择优势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实践中,最高院在(2005)民二终字第77号中提出:“登铝公司提供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对周焕斌、尚丰琴的询问笔录,同样亦不能证明上述所争议的条款系金水农行单方擅自所为,且该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缺乏其他有效的民事证据相佐证。依据本院《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此外,在(2008)民二终字第3号、(2013)民二终字第1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刑事笔录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书中发现伪造的证据怎么办

这要看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了判决书中有伪造的证据,还要看是什么诉讼,是刑诉还是民诉、行政诉讼。如果是一审过后,还没过上诉期,那正好,在上诉时候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比如说伪造的借条、欠条书面证据之类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笔迹、印章能鉴定出真伪,甚至书写日期是不是后来补的都能鉴定出来,现在科技很厉害。还可以在二审中对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如果是终审判决后才发现伪造证据的,就有点晚了,但还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如果是刑事诉讼,那是控方提供证据,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伪造证据,那就是犯罪行为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有个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同理,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另外,如果是公民故意伪造证据给公检法机关,试图陷害他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如果是行政诉讼,这种民告官的诉讼,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如果行政机关伪造证据,可以给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是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是就法说法,实践中要想发现判决书中的伪造证据很难,主要是很难举证证明,比如说公民如何举证公检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伪造证据。所以只能去信访部门了!

手机里的录音不能当证据吗为什么要什么样的录音才可以呢

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手机录音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那么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搜集录音证据需注意哪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并非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应该怎样处理啊

往往在法律审判过程中,会有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等程序错误等。认定事实不清指的是事实不能够完全有证据证明。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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