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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代位权(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

admin1周前861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12364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执行中的代位权,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律师解答:

通过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向第三人执行。但是,执行财产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对方,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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