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拆迁补偿办法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上海拆迁补偿标准2020
法律分析: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
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执行。
三、关于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执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
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
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执行。
三、关于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执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
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