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正当防卫能否针对非法拘禁者和对校园欺凌者是否可以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正当防卫能否针对非法拘禁者以及对校园欺凌者是否可以正当防卫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打伤非法进入民宅的人犯法吗
- 对校园欺凌者是否可以正当防卫
- 当事人砸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车辆是否构成损害公私财物
- 近期这么多兇杀案为什么没出现正当防卫反杀是什么原因
- 被多人围殴只能站着挨打普通人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 派出所给出正当防卫!被伤害方二级轻伤还能提出民事赔偿吗
- 遭遇同村男子4次强奸,女子第五次毒死该男子,是不是正当防卫
打伤非法进入民宅的人犯法吗
我国现有的刑法应该修正,对非法闯入私人住宅者,宅主可以行使保卫家人的责任,万一非法闯入者被打行重伤或被打死,都属正当防卫,决不能让非法入侵者伤害到家人再进行自卫,那就等于没有起到保护家人的目的。家就像一个主权国家一样,对非法入侵者决不能心慈手软。但是前提是国家需要立法,保护公民住宅安全,否则家就不是安全的港湾了!
对校园欺凌者是否可以正当防卫
对待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应坚持以暴制暴的方式,现在的小孩不知天高地厚对他们心慈手软只会让他们得存进尺,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对那些屡教不改不服管教的进行拘留送到少管所处理,国家对待校园欺凌绝对不能手软??
当事人砸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车辆是否构成损害公私财物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该车辆是作为囚禁被非法拘禁人的车辆、并且事发时被拘禁人就是被拘禁在该车限制了人身自由,被拘禁人为了逃脱重获自由,所以砸烂该车进行逃脱,就不存在构成损害公私财物这一说法;
如果该车没有参与到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而只是非法拘禁人的车辆而已,那么,被拘禁人砸烂了该车就会负相应的责任。
近期这么多兇杀案为什么没出现正当防卫反杀是什么原因
现在都打击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正当防卫。你敢吗。救不敢救,帮不敢帮,防侵犯自己都不敢防了,真可怕的社会环境。
被多人围殴只能站着挨打普通人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只有二傻子才会在被多人围殴时,考虑怎么干才属于正当防卫。
但凡你被多人围殴,你唯一考虑的就是如何跑掉。如果实在跑不掉,你唯一该考虑的就是如何避免被打死,如果感觉对方不放过自己,你唯一该考虑的就是如何混个够本。
法律不是万能药,从来都不能面面俱到。法律本身最大的价值在于威慑,也在于案发前能约束普通人破坏规则的情绪。如果案件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其代表的意义就成了补偿和维护,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但,这个补偿是有限度的,比如打死了人家被枪毙,你的生命是回不来的。打伤了人家坐牢,你的病痛也是回不来的。
人啊!生于自然,成于自然。适当的野性和血勇还是要有,不能保证自己一定程度的血勇,会吃很多亏。
派出所给出正当防卫!被伤害方二级轻伤还能提出民事赔偿吗
派出所是否给出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亊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轻伤鉴定标准,经鉴定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派出所无权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3天以内,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有权审查是否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
如果认定是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如果认定犯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立即执行逮捕。
轻伤二级的受害方有权提出民事赔偿,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时,法院刑事带民事一并审理。
鉴于轻伤二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法院有可能宣告缓刑。
遭遇同村男子4次强奸,女子第五次毒死该男子,是不是正当防卫
郑某不幸丧偶,一次秋收时同村李某帮忙给郑某收稻,郑某为感谢李某做了便饭,期间李某问有没有酒,郑某便将一瓶白酒递过去,郑某半瓶下肚仍没有离开的意思。郑某几次暗示太晚了改回去了,李某仿佛没听懂似得,一瓶下肚后李某忽然一把抱着郑某郑某表白自己喜欢她很久了,希望郑某嫁给她之类的话题。
郑某怒骂李某是耍流氓,并拒绝李某求爱,李某恼羞成怒一把掐住郑某脖子,以侧屋二个孩子生命安全要挟郑某,强迫郑某在堂屋发生性关系临走时恶狠狠的说不许说出去否则要了娘几个的命。郑某害怕李某威胁,并怕此事传出去名声不好,怕对孩子有什么影响,因此并没有说出去。此后李某多次半夜翻墙闯入郑某家中,并强迫发生性关系。第四次强迫郑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恶狠狠的说自己第二天还来,自己不想再翻墙进来让郑某给自己留门否则给郑某好看。
郑某感觉十分羞辱,不敢将此事说出去怕外人传的难听,畏惧李某会伤害自己和孩子,又对郑某感到愤恨,希望能解决此事,于是一个的想法涌向李某心头。次日李某将部分饺子放入农药,哄骗李某吃下饺子,随后李某吃了饺子后中毒身亡。
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一部分学者认为郑某之前多次遭到李某使用暴力手段压制,以及语言威胁进行强奸,另外李某已经提前说明自己会在何时何地对郑某继续进行侵犯,鉴于先前李某的多次不轨行为,李某第五次很大可能性会继续进行强奸。另外当李某深夜非法侵入郑某住宅的时候,就已经构成违法,说明李某先前所称不轨侵害即将实施。如果非要等到李某正式实施强奸,才允许郑某进行自我防卫,很显然这是不合理也不正常的,没有人会在明知危险来临前不进行反抗,更何况当李某真正实施侵犯时,郑某还有这个进行反抗吗?应当允许郑某提前进行防卫。
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对方使用暴力手段,为了进行自我防卫进行的必要行为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刑事责任。我们要明确的是自我防卫的重点在于暴力手段要对等,例如小甲和小乙进行斗殴,小甲给了小乙几巴掌,小乙就可以为了泄愤掏出匕首对小甲进行捅刺吗?
因此如果小甲对小乙进行殴打,那么小乙只能以拳打脚踢进行反击,如果小乙却掏出匕首进行捅刺,虽然同样构成防卫,由于结果严重不对等,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只有当小甲持匕首进行捅刺,小乙此时进行捅刺造成小甲死亡才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李某虽然多次对郑某实施侵犯,事实上并没有威胁到郑某的生命安全,郑某完全可以放入安眠药,趁睡着时进行报警告郑某强奸。而不是为个人私欲,下大剂量毒药,导致李某死亡,郑某的行为已经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在此事中存有重大过错,郑某主观恶意较小,为了进行自我防卫导致做出如此惨事,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此事在当地影响力,以及两个孩子年龄尚小没有父亲,郑某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正当防卫制度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不能假借正当防卫理由对他人实施伤害,在发生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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