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方是否应该给予,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给予?离婚时,很多情况下一方会有不正常的精神状态。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只能对一定条件下的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由错误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规定的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精神安慰。
注意,离婚精神损害只有无过错才能要求赔偿。当然,如果一方配偶有罪,不在乎另一方配偶是否有过错,自愿给另一方配偶精神安慰也是可以的。
二、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1、重婚
配偶和另一个人住在一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在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受害配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将重婚与同居区分开来。重婚是指配偶与另一人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是指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是违反《总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利的侵害。该法列举了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受害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目的是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的权利,防止违反忠实义务,并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向受害配偶提供救济。
2、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家庭暴力和第四项规定的虐待均构成损害赔偿。所谓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为家庭成员,过于宽泛,应根据规范目的进行有限解释。第46条的目的是向受害配偶提供救济。只有当配偶一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必要向他提供救济。如果家庭暴力是针对儿童或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并且配偶不是直接受害者,他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此时,其他家庭成员应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进行赔偿。所以这里的家暴对象应该仅限于受害配偶。同样,虐待的目标应限于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旨在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加违法和有害。围绕规范目的(保护配偶人身权),我们应该进行扩展解释,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
3、遗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还规定,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出于上述同样的原因,这里的家庭成员也应被解释为限制性的,仅指配偶。关于什么是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遗弃是不履行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有人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身体、物质、精神上的关怀。任何消极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行为都构成遗弃。比如一方病重,另一方就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的;没有正当理由就出门,等等。遗弃可能对对方造成身心伤害,受害方配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物质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物质损害赔偿应以离婚前无辜一方遭受的财产损害为基础。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因离婚造成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后的损害。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也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责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安抚款的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各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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