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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股东和他人一起利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法人有什么权利
- 一些集团公司让普通员工、基层干部担任空壳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目的是什么?
- 一个公司可以用别的公司的公章吗
- 总公司可以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后又和个人签订了销售合同有效吗?
-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需要承担责任吗
- 法人代表该如何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股东和他人一起利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法人有什么权利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属于挪用公款或是职务侵占,应该报警处理,而对其贷款的放贷方若没有与其恶意串通等行为的话应属于善意第三人,该公司不能以其他股东不知情为由而拒绝以公司名义还款,但这里边从头至尾就没有公司其他股东什么事,只要其他股东对公司认缴的出资已经完成出资义务即可免责,即使认缴的出资义务未完成,也只须在应出资金额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可.而且据题主所言明显不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情况,所以也不用考虑刺破公司面纱的事宜
综上,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偿还贷款是不可避免的,但该公司可以向已经过世的法定代表人个人遗产申请民事赔偿如果实在偿还不起就申请公司破产吧
一孔之见,期待专业人士权威解答
一些集团公司让普通员工、基层干部担任空壳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目的是什么?
本人真实经历。
曾经在一家公司做过经理,入职没多久,发现公司名下有许多小公司,都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且公司的司机,出纳,会计,行政人员居然都是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概有七八家之多,全部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缴资本。当时比较好奇,但是,因为刚刚到公司,不好意思问。后来公司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老板要求全体员工注册公司,然后以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总公司贷款,每人贷款金额200万元。当时我还想,贷款这么容易,后来才知道是某个地方银行跟老板关系比较铁,而且有人担保,所以只要员工提供身份证,然后签个字就可以了。当时觉得这个事情十分的不靠谱,就没有同意,随之没多久就离职了,后期知道有不少同事都同意了,也贷款了,还有些因为工资原因后来离职了,但是这层关系却没有解决,感觉问题的隐患很大。
这种事情,有些是为了老板要降低自身的风险,找人来承担风险,当然也有个别原因是自己无法出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只能找人。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曾经帮人注册过一家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房地产业界的一名高管,本人不方便出面,所以找个影子出任法定代表人。
这种事情,风险很大,即使承诺给多少钱,也尽量不要去做,风险太大。万一出问题,承担责任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
一个公司可以用别的公司的公章吗
一个公司不可以用别的公司的公章的。公章是公司最具法律效力的印章,是公司法人的象征。公章是对外完成各种业务联系,签暑文件,签订合同所盖的最有效的印章。
一个公司在对外业务往来,签暑信函等各种文书时,如果用了别的公司的公章,就是别的公司与对方发生关系了,不是与本公司的关系了。
总公司可以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总公司用分公司的名义投标,这种情况很少见。我们来看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以及一般常见的投标方法。
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分公司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各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只能代表总公司对外履行义务,并以总公司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分公司能否参加投标以前争议比较大。有些人认为分公司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比较常见。为了增加投标中标的机会,使用总公司的名义资质进行投标,无疑更具优势。
总公司用分公司名义投标,从法律主体上来说,应该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你仅提供分公司的相关资产人员等情况,在投标时不一定会占有优势,并且很多分公司根本就没有独立的资产。
所以我的理解是,总公司委托分公司承担相关的投标工作,提供分公司的相关资料,增加了本地服务支持的能力,在后期实施与售后服务中具有更大优势。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一些特殊行业的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去投标。例如像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分公司,他是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核算。
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随中标与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分公司中标,由总公司来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情况是违法行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后又和个人签订了销售合同有效吗?
只要合同双方自愿,是真实的意愿表达,合同有效。
公司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司没有经过破产清算进行注销登记,主体仍然存在。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需要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案例: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扩展资料:1、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2、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代表该如何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全日制履行职务,就是由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长)授权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签定劳动合同。与正常的用工完全一样。
如果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是同一个人,则由其它高管来代表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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