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首先,《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规定了无罪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最高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下是对离婚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的详细介绍。
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清楚地说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状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依照本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罪一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时必须同时提起。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罪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第一审被告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