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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有哪些(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admin3周前894

在生活中,关于委托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委托辩护人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委托辩护人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小编带来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

(一)肯定性范围:

1、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其中注意第二点亲友、监护人

(二)否定性范围

1、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即使主刑执行完毕,还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担任,缓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需为现职,此外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注意本院)

6、利害关系人

7、外国人

8、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离职后,终身不得当原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这里基本上跟回避类似)

最关键的是对否定范围的限制

如果属于4-7但是,又不属于1-3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可以出任辩护人,但是注意不能违反8-10。

三、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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