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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妻子出轨5年,丈夫发传单公开“艳史”,被情夫告上法庭,怎么判
- 新证据规则下,偷录的视频能作为婚内出轨的证据吗
- 老公手机里有裸女照片,是否判定他有外遇
- 妻子在家与别人通奸,被丈夫偷安的摄像头拍到,是否侵犯隐私
- 老公婚内出轨被捉奸在床,我把他的照片发在了朋友圈,是否违法
- 在网上公布小三和老公的微信,会违法吗
妻子出轨5年,丈夫发传单公开“艳史”,被情夫告上法庭,怎么判
此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会被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处于一般考虑,丈夫一般会被判道歉,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本案的要纠纷点是在“名誉权”上。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这里,首先看传单内容。本案中,原告,也就是妻子和情夫,他们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但是,妻子和情夫的不正当关系,这个事实是事先存在的,所以,丈夫发传单的行为,与妻子和情夫的名誉受损害,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怎么看,原告也无法就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以及受损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
简单说就是,丈夫发传单,传单内容并不真的构成妻子和情夫的名誉受损。
既然传单内容不构成名誉损害,那么,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仅仅是丈夫发传单这个行为。只能说,丈夫发传单的行为,是具有针对性的侮辱性行为。但是,情节轻微,虽然构成行政违法,但不足以有什么严厉处罚。
这种情况,一般而言,法院会依照侵权来判决。那么,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而本案,真正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的,是原告与他人配偶的不正当关系而不是传单内容,丈夫并没有捏造事实诽谤原告,所以丈夫只需要针对自己发传单这个行为道个歉就完事了。
不过,丈夫乱发传单,这也属于行政违法,针对他乱发传单,应给予一定处罚,通常是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
新证据规则下,偷录的视频能作为婚内出轨的证据吗
偷拍录像是不是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呢?
我认为对于私录的录像可以从三方面考虑:
一是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二是当事人行为之非法或不正当的程度;
三是私录行为的原因、条件、主观过错等。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私录录像可以被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像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录像资料经过鉴定没有经过剪辑。
老公手机里有裸女照片,是否判定他有外遇
你好,这个不太一定,还有可能是你老公在网站或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保存的图片,有无外遇需要根据平时你老公的表现,还有手机等隐私设备是否让你查看,以及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上是否经常分享你,还有聊天以及关注的人是否有无异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妻子在家与别人通奸,被丈夫偷安的摄像头拍到,是否侵犯隐私
在家和人通奸,是屎壳郎爬茅坑——做屎;在过去是要被千刀万剐的,在现代也为人所不齿,丈夫装摄像头没有侵犯隐私。
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10年9月,咸阳市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
顾大海是养鸡专业户养,鸡蛋一直被偷,他就在家里安装了摄像头,想看看到底是谁偷的。
过了两天,他一看摄像头大吃一惊,里面的画面不堪入目。
妻子竟然和同村的鳏夫(死了妻子的男人)丁老汉,趁着自己刚孵化小鸡,需要24小时守候在大棚里,他们在卧室干不堪之事。
问题是,妻子貌美如花,丁老汉其丑无比,除了个子高之外一无是处。
更让顾大海难以接受的是,丁老汉比妻子还大二十多岁。
顾大海心理不平衡,他质问妻子,我哪一点不如丁老汉,你竟然和他厮混。退一万步讲,你就是出轨也要找一个好的啊。
顾大海跟妻子自由恋爱,妻子是班花,长得如花似玉,当时很多人追求,不乏官二代富二代,但是妻子却看中了他,这让他感激不尽,发誓要让妻子过人上人。
养鸡虽然说起来不好听,但是年收入几十万,靠着这收入,家里买了汽车,住上楼房,妻子穿金戴银,珠光宝气,光是每年用在瘦身和美容的钱就有几万。
但是妻子却不自重,不知道好,给自己戴绿帽,这让她既伤心又愤怒。
但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原谅,也许是自己太忙了,冷落了妻子。
而且整天呆在鸡棚里,一身味道,让妻子嫌弃。
他将网络上女人出轨身败名裂的新闻讲给妻子听,要她自重,珍惜眼前的生活。
妻子从那之后,就没有再让丁老汉到自己家里来。
在顾大海看来,此事算是结束了。
然而,不久之后,警察找上门了,说他在网络上乱发性爱视频,要拘留他,让顾大海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原来妻子跟老丁在家做事不久,儿子放暑假回家,闲着无聊看了监控视频。
也怪顾大海太忙,没有把妻子的视频删除,被儿子看个一清二楚。
儿子一看非常气愤,父亲整天没日没夜为这个家操劳,母亲不但不帮忙,还整天打扮得花枝招展,到处打牌赌博。
这也罢了,母亲还把人引到家里来,干出如此丑事,是可忍孰不可忍?
再联想到平时自己问母亲要零花钱的时候,母亲总是说三道四,不想给钱,他就气不打一处来。
想到此,儿子一气之下将母亲性爱视频发布到了网上,引起大量转发和评论。
一时间,满城风雨,人们议论纷纷。
顾大海妻子得知后怒不可遏,觉得是丈夫干的。
丁老汉的儿媳也得知此事,在家里斥责公爹为老不尊,“不要脸”。
于是,顾大海的妻子和丁老汉到派出所报警,希望追责。
顾大海得知此事是儿子所为,为了儿子的前途,他揽下此事,被拘留罚款。
然而此事并未结束,丁老汉的儿子将顾大海告上法庭,说顾大海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咸阳市潍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老汉在别人家做事,是违反公德和伦理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顾大海是在自己家防盗安装的摄像头,没有侵犯到丁老汉隐私。
公安机关处罚的,是顾大海发布监控视频的行为,所以法院不支持丁老汉的诉求。
但是法院调查后发现,是顾大海儿子发布视频的,其行为侵犯了丁老汉和情人的隐私权。不过考虑到二人是到对方家做出不堪之事,违反公德伦理,法院只是象征性地让顾大海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一千元。
本案中,如果丁老汉和情人的视频如果没有被发布到网上,顾大海就没有侵权。
由此可见,与别人在家里通奸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家属于私人空间,丈夫在家里装摄像头是自己的权利;错的是妻子和情人,丈夫没有错。退一万步讲,即使两人通奸,将对方带到家里也是非常过分的,一旦出事身败名裂。
2004年我老家河南许昌发生一件轰动一时的新闻,长葛陈某妻子跟隔壁老王有染,对方儿孙满堂,约会不便,到宾馆去又舍不得花钱,就在陈某家里做事。
陈某在外面上班,看到家里一片凌乱,心里起疑,随即让人在家里装了摄像头。
之后他在监控里看到,妻子与隔壁老王在车库里做不堪入目的事。
他怒火满腔跑到邻居王某家,对着其子女和孙子的面,将王某一阵毒打,还问对方是私了还是公了,要私了马上拿出5万块钱。
王某身体虚弱,年老力衰,而且犯有哮喘和心脏病,经不起暴打,便同意私了,拿出
9800元现金和一个价值约3000元的金项链,还逼迫王立下3万多元欠条。
陈某恶恨恨地说:如果老王5月18日前不给钱,以后见他一次揍他一次。
事后,陈某每天上门向王逼钱,并打电话催要“欠款”。
王不敢呆在家里,可他又不敢报案。5月19日,王的亲戚朋友得知消息后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陈某被抓,陈某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此事到此也该结束了,然而老王的妻子和儿媳又跑到陈某家,说陈妻不要脸勾引老王,陈妻又羞又悔,服药自尽。
真应了那句话,自古奸情出人命;希望读者朋友们克制心中的欲望,恪守道德底线,家庭是根本,家一乱什么都完了不是?
老公婚内出轨被捉奸在床,我把他的照片发在了朋友圈,是否违法
有这样的照片,应当好好保存,留作秋后算账的证据。把这种照片发朋友圈公开,既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损害了你自己的形象,不仅不合法,而且还损人不利己。
在网上公布小三和老公的微信,会违法吗
公布的目的是什么,对自己有好处吗?
你真的是想离婚吗?
这样做的后果你考虑清楚了吗?
就算是网上人人都知道那个人是小三,你老公出轨了,又能怎么样?
你获得同情了就能挽回你的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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