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执行立案条件有哪些法律规定和被法院列入执行人意味着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公安立案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债务会构成违法吗
- 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怎么填
- 强制执行立案了多少天开始执行
- 被法院列入执行人意味着什么
- 原告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如何处
- 网警的立案标准
公安立案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债务会构成违法吗
‘’被执行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之时起的拒执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己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罪‘’(简称‘’拒执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全债(执行)‘’的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构成‘’拒执罪‘’,所谓‘’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罪‘’(简称‘’拒执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即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指被执行人丶协助执行人丶担保人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经法定程序已经生效而拒不履行该生效裁判,并经胜诉当事人依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该生效裁判而仍然拒绝履行的行为,比如采取转移丶藏匿丶变卖…等手段,或暴力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构成‘’拒执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丶拘役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什么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主动履行债务‘’仍然构成‘’拒执罪‘’呢?
依我之见一一这与‘’拒执罪‘’,在犯罪构成形态有关系。从法理上讲,‘’拒执罪‘’在我国刑法理论是故意犯罪中的‘’行为犯‘’和‘’持续犯‘’,即被执行人主观明知人民法院裁判自依法‘’生效之时‘’已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自依法强制执行开始而采取的系列阻碍行为就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所以,自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开始被执行人实施的拒执行为就是犯罪的开始,而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是拒执罪的犯罪继续,自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才‘’主动履行全债‘’才是在被执行人‘’自动中止‘’的情况下结束了‘’拒执罪‘’;
再者,就本案例犯罪嫌疑人从该生效裁判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采取拒执行开始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再者,根据我国刑事法理理论,主观故意的‘’行为犯‘’,其犯罪构成规定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即刻构成犯罪,而不需要象交通肇事罪等一类主观‘’过失犯罪必须有危害后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
三,本案例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履行全债‘’在法律上讲是‘’犯罪中止‘’,因为法律规定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中止犯‘’。对于‘’中止犯‘’,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怎么填
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生效的判决(裁定)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有些地方不用);
3、填写财产申报表格和送达文书表格;
4、准备好银行帐户信息,包括开户行信息(收执行款用);
5、到判决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
强制执行立案了多少天开始执行
六个月内,强制执行一般立案之日起开始执行,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被法院列入执行人意味着什么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2019年6月11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其中提出多举措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包括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等。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原告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生效的判决(裁定)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有些地方不用);
3、填写财产申报表格和送达文书表格;
4、准备好银行帐户信息,包括开户行信息(收执行款用);
5、到判决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
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如何处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2、有人曾建议参照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的执行结案的方式只有四种:(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时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四种结案方式中没有“驳回执行申请”这一结案方式;
裁定不予执行的对象限于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诉法律文书,而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是由法院作出的,故排除了不予执行。
自然而然只能适用最后一种结案方式《执行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的裁定终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一般认为,兜底条款亦称口袋条款,是所有其它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包括不了的,或者目前预计不到的情形,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像执行立案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这种情况应属此情形,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网警的立案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刑事案件,各地的立案标准不一样;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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